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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睿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198万元
法定代表人:马文国
联系方式:18919319888
注册时间:2003-08-18
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353号保利大厦B座18楼1801号
简介:
工程管理、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政府采购招标代理、工程监理、企业营销策划、财务审计报告编制、房地产项目策划与评估报告编制;工程项目评估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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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睿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中环寰慧(张掖)节能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3874号         判决日期:2020-10-12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中睿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睿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环寰慧(张掖)节能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张掖公司)及一审被告张掖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甘民终5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睿智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以张掖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结果作为支付中睿智公司追加费用计费基数的认定错误。中睿智公司与中环张掖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合法有效,中睿智公司完全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享受合同约定的权益。原审判决对F区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费不予认定错误。2.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张掖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不是本案当事人,其评审结果对中睿智公司没有法律效力。原审判决依据张掖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结果作为支付中睿智公司追加费用计费基数,违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的研究意见》,适用法律错误。中睿智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中环张掖公司提交意见称,中睿智公司无权要求支付F区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及利息,中睿智公司违约,应承担未完成合同义务的全部责任,无权要求以其核减数据计算并增加支付追加费用及相应利息。 再审审查期间,中睿智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新的证据材料3份: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的研究意见》(法工委函〔2017〕2号);2.《张掖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城区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工程结算对接协调情况的报告(市政府)》;3.《张掖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城区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报告(市财政局)》,用以证明张掖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决算数据也并非最终付款金额。中环张掖公司质证认为,上述证据材料1不属于法律法规,也不是新证据;证据材料2、3并非原件,但称中睿智公司关于张掖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决算数据的陈述属实,并主张该份证据正说明中环张掖公司并非负有咨询费支付义务的当事人。鉴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的研究意见》不属于新证据,证据材料2、3系复印件,故本院均不予认定。 中环张掖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新的证据材料1份:《关于对〈竣工结算审定签署表〉盖章情况说明的函》(中睿智〔2018〕第053号),用以证明中睿智公司自认各施工单位对其审核结果有异议而没有认可,无权计取相应审减额的追加费。本院询问中,中睿智公司质证认可该函的真实性,但主张该函件系中睿智公司向中环张掖公司确认相关印章的真实性。鉴于该函件载明的内容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故本院不予认定
判决结果
驳回中睿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杨卓 审判员王东敏 审判员曾朝晖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文波 书记员范苗
判决日期
20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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