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环寰慧(张掖)节能热力有限公司、中睿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2530号
判决日期:2020-10-12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中环寰慧(张掖)节能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张掖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睿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睿智公司)及一审被告张掖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甘民终5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环张掖公司申请再审称,1.中睿智公司在完成结算核减工作的时间和质量上都违反了合同约定。中睿智公司未按时按质完成结算核减工作,无权计取核减追加费。2.对于中环张掖公司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且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原审法院未调查收集。3.中环张掖公司并未擅自变更合同业务范围,中睿智公司未提供的服务,并无可得利益损失可言,原审判决予以认定,适用法律错误。中环张掖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再审审查期间,中环张掖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于2020年2月27日向中环张掖公司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作为新的证据材料,用以证明中睿智公司涉嫌犯罪。鉴于该《调取证据通知书》仅载明因中环张掖公司举报,公安机关前往中环张掖公司调取相关证据,故本院对该证据材料不予认定
判决结果
驳回中环寰慧(张掖)节能热力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杨卓
审判员王东敏
审判员曾朝晖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文波
书记员范苗
判决日期
2020-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