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川田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东台磊达运输有限公司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鄂72民初101号
判决日期:2018-03-26
法院:武汉海事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南京川田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台磊达运输有限公司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川田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东台磊达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磊达059”轮、“磊达085轮、“磊达095”轮、“磊达098”轮、“磊达100”轮、“磊达128”轮、“磊达150”轮、“磊达158”轮、“磊达159”轮等九艘小型船舶的所有权,或被申请人东台磊达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万元进行冻结。申请人南京川田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准许申请人南京川田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
二、冻结被申请人东台磊达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磊达059”轮、“磊达085轮、“磊达095”轮、“磊达098”轮、“磊达100”轮、“磊达128”轮、“磊达150”轮、“磊达158”轮、“磊达159”轮等九艘小型船舶的所有权或银行存款人民币400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熊文波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邓焱发
判决日期
2018-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