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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远支行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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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黄小平
联系方式:0797-3729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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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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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远支行与唐福财、古贵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赣0726民初1558号         判决日期:2020-10-11         法院: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远支行(以下简称赣州银行)诉被告唐福财、古贵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海斌、被告唐福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古贵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赣州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唐福财、古贵花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0元及截止2020年7月7日止利息16488.32元,之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以实际计算为准,算至贷款还清之日止; 二、判令原告对被告唐福财、古贵花所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唐福财在庭审中表示对原告起诉不持异议。 被告古贵花未作答辩。 原告赣州银行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及身份信息和婚姻状况;3、借款申请书复印件、个人借款合同复印件、借款借据复印件,证明被告唐福财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利率,违约责任等,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了贷款;4、配偶承诺书复印件,证明被告古贵花认可本案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承诺共同还款;5、最高额抵押合同复印件、抵押物产权证书复印件、他项权证复印件,证明被告提供抵押物为本案债务提供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6、结欠本息情况说明,证明被告结欠本息情况。被告唐福财对原告赣州银行提交证据三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确认并在卷佐证,可证明以下事实:原告赣州银行与被告唐福财于2019年7月23日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9年7月23日至2020年7月22日,借款年利率为7.83%,按季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20日,逾期加收50%罚息等。为保障前述债权实现,原告与被告唐福财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唐福财以其位于安远县(权证号:安房权证欣字第××号)住房及九龙花苑10号(权证号:安房权证欣字第××号)店铺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19年7月23日,被告古贵花向原告出具配偶承诺书,承诺书书明:承诺人和借款人唐福财为夫妻关系,因借款人向赣州银行申请经营性贷款1000000元,承诺人将与借款人唐福财共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直到贷款全部清偿为止。合同签订后原告赣州银行依约向被告唐福财发放了贷款1000000元。借款后,被告唐福财已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部分利息,截止至2020年8月18日,结欠本金700000元,利息25383.29元。因此原告赣州银行向本院起诉,并提出前列请求
判决结果
一、被告唐福财、古贵花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远支行借款本金计人民币700000元及利息25383.29元(该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8月18日,之后利息按原告赣州银行与被告唐福财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远支行对被告唐福财提供的位于安远县房屋(权证号:安房权证欣字第××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远支行对被告唐福财提供的位于安远县店铺(权证号:安房权证欣字第××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482元,由被告唐福财、古贵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限是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二年内。)
合议庭
审判员陈英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欧阳桦
判决日期
202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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