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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9438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871-63332302
注册时间:1998-12-21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研发基地
简介:
一般项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软件外包服务;区块链技术相关软件和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大数据服务;数据处理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网络设备制造;网络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货币专用设备制造;货币专用设备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商用密码产品销售;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物联网技术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应用服务;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销售;专用设备修理;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基础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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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云01民终4139号         判决日期:2020-10-10         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0)云0102民初16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1.一审法院以“公司被判决解散后的债权应当由清算组进行清理,并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为由,认定上诉人不具有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资格,不予受理上诉人的起诉,属于事实认定及法律认定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未对公司状态作出限定,也未规定公司被判决解散后就不能提起股东代表诉讼。2.被起诉人湖南佳程酒店有限公司现已面临多起诉讼,且名下资产已被多家法院冻结,尚有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完毕,经营状况持续恶化。上诉人不立即提起诉讼采取相关措施,将会使第三人云南佳程防伪有限公司的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上诉人作为原审第三人云南佳程防伪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依法能够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故请求撤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0)云0102民初1692号民事裁定,裁定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判决结果
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0)云0102民初169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谢海玲 审判员潘玲 审判员褚玉春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周星妤
判决日期
20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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