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云01民终4139号
判决日期:2020-10-10
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0)云0102民初16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1.一审法院以“公司被判决解散后的债权应当由清算组进行清理,并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为由,认定上诉人不具有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资格,不予受理上诉人的起诉,属于事实认定及法律认定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未对公司状态作出限定,也未规定公司被判决解散后就不能提起股东代表诉讼。2.被起诉人湖南佳程酒店有限公司现已面临多起诉讼,且名下资产已被多家法院冻结,尚有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完毕,经营状况持续恶化。上诉人不立即提起诉讼采取相关措施,将会使第三人云南佳程防伪有限公司的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上诉人作为原审第三人云南佳程防伪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依法能够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故请求撤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0)云0102民初1692号民事裁定,裁定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判决结果
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0)云0102民初169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谢海玲
审判员潘玲
审判员褚玉春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周星妤
判决日期
2020-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