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浙0602民催6号
判决日期:2020-10-10
法院: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同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因遗失出票行为建行绍兴人民路支行、申请人为同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绍兴市上虞杭州湾工业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金额为20000元、汇票号码为001××××2138、出票日期为2018年1月3日的银行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受理。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银行汇票出票日为2018年1月3日,依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对该银行汇票的票据权利应自出票日起2年内行使;未在此期限内行使的,票据权利消灭。持票人依法仅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而非票据权利。而公示催告程序的申请人应是票据的最后持有人,同时也应享有票据权利,现申请人因上述银行汇票已逾票据权利行使期限而丧失票据权利,其不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驳回申请人同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
合议庭
审判员何鲁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诗诗
判决日期
2020-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