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蕴县恒通运输有限公司与马黑麦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新4322财保1号
判决日期:2020-10-10
法院:富蕴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富蕴县恒通运输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马黑麦所有的赣C2XXXX重型自卸货车予以保全。申请人富蕴县恒通运输有限公司以保单号为PZDM202065430000000004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单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查封马黑麦所有的赣C2XXXX重型自卸货车,查封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31元,由申请人富蕴县恒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屈云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尹建华
判决日期
2020-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