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亮丰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粤01民辖终1561号
判决日期:2020-10-10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东莞市亮丰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2020)粤0106民初201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马健中独任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认为,其与被上诉人之间未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亦未签订管辖协议,故本案应由其住所地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管辖。另本案应为原审第三人与上诉人之间的拍卖合同纠纷,本案拍卖会在原审第三人住所地举行,拍卖款项由原审第三人收取,故本案同时应由原审第三人住所地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或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员马健中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苏晓旋
判决日期
2020-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