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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创雅诺制衣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380万元
法定代表人:麦焕心
联系方式:0760-22286688
注册时间:2001-08-31
公司地址:中山市小榄镇工业区大道中1号之二
简介:
加工、销售:服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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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创雅诺制衣有限公司与周翠云、杭州金尔来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粤2072民初14315号         判决日期:2020-10-10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山市创雅诺制衣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翠云、杭州金尔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尔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5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翠云、金尔来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金尔来公司、周翠云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55442.68元及逾期违约金(以55442.68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起)。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11日,原告与被告周翠云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授权被告周翠云为指定地区代理商,销售“创雅诺品牌内裤系列商品”。双方交易期间,被告周翠云为被告金尔来公司向原告订购代理商口,但二被告均未能按时足额付清货款。截至2017年12月31日,二被告确认共拖欠原告货款共计人民币105442.68元。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金尔来公司于2018年2月15日仅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合计人民币50000元,至今尚欠货款55442.68元未履行。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金尔来公司是由被告周翠云、曾锡余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理人为曾锡余,注册资本108万元,被告周翠云认缴资本43.2万元,曾锡余认缴资本64.8万元。 2016年11月11日,原告与被告周翠云签订一份《2017年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甲方(原告)授权乙方(被告周翠云)为杭州市、湖州市、嘉兴市、绍兴市地区代理商,销售“创雅诺品牌内裤系列商品”。双方约定于2017年12月31日前作年终结账,结账时乙方应将所欠甲方的全部货款付清。若乙方逾期付款时,则每日按总金额的1%向甲方交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代理许可期限届满后,双方签订《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往来对账单汇总表》,确认被告周翠云、金尔来公司尚欠原告货款105442.68元,该对账单汇总表由被告周翠云签名确认,并加盖被告金尔来公司的公章。2018年2月15日,被告金尔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锡余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支付50000元货款。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其公司与被告周翠云签订购销合同时,被告周翠云表示其是代表被告金尔来公司签订合同,双方的对账单一直以来均是由被告周翠云和金尔来公司共同签字确认
判决结果
一、被告杭州金尔来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创雅诺制衣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5442.68元及违约金(以55442.68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创雅诺制衣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2元,由被告杭州金尔来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杭州金尔来贸易有限公司所负担的上述诉讼费用原告中山市创雅诺制衣有限公司己向本院预交,被告杭州金尔来贸易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中山市创雅诺制衣有限公司,本院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林谊琼 审判员李肖霞 审判员吴柏强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吴倩红
判决日期
20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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