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凯民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双鸭山市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黑民申196号
判决日期:2017-03-09
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徐凯民因与被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双鸭山市分公司(下称联通双鸭山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5民终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徐凯民申请再审称,(一)徐凯民与联通双鸭山分公司系事实劳动关系。(二)联通双鸭山分公司主张与徐凯民是劳务派遣关系证据不充分,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五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徐凯民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徐凤良
审判员孙仕富
审判员王雪杉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赵璞
判决日期
2017-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