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新伟、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鲁0502执保345号
判决日期:2020-10-10
法院: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新伟与被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新伟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账户等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80000元。担保人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8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741元,申请人张新伟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周忠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赵成城
判决日期
2020-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