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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13254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531-6820222
注册时间:1999-05-06
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友谊大街38号
简介:
对外派遣劳务人员(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加工;球团、焦及焦化产品、建筑材料的生产、销售;粒化高炉矿渣粉、水泥生产、销售;铁矿石销售;钢材销售及技术咨询服务;铸锻件、机电设备制造,机械加工;技术开发;备案范围内的进出口业务;仪器检测;工程设计,冶金废渣、废气综合利用;日用品销售;房屋租赁;干洗、广告业务;机电设备维修及安装;园林绿化工程、物业管理服务、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市政工程施工、室内外装饰工程设计与施工、预制构件加工;有线电视网络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广播影视节目制作、传送;文化产业服务;会务、展览服务;家用电子(电器)产品销售;党校教育培训;职业技能鉴定;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承包本行业境外工程及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以下限分支机构)烟(零售)酒糖茶,住宿、餐饮、文化娱乐服务;打字复印;许可范围内印刷;普通货运、客运、租赁;专用铁路运输;供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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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伟、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鲁0502执保345号         判决日期:2020-10-10         法院: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新伟与被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新伟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账户等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80000元。担保人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8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741元,申请人张新伟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周忠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赵成城
判决日期
20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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