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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顺城区前甸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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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政府、郭素荣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20)辽行终457号         判决日期:2020-10-10         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顺城区政府)因与被上诉人郭素荣、原审被告抚顺市顺城区前甸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前甸镇政府)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一案,不服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4行初8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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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一审判决认定如下事实,顺城区政府因“贵城通道”项目建设,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顺城区政征决字[2017]3号《关于前大路南局部地块抚顺国际物流商贸城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决定对前大路南局部地块抚顺国际物流商贸城项目实施征收改造。征收改造范围为永城街以东,甲邦通道以西,沈吉铁路以北,202国道以南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和地上设施。2018年2月1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作出辽政地[2018]133号征地批复。郭素荣房屋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在征地范围内。2019年4月12日顺城区政府向郭素荣作出《关于限期内强制拆除房屋及地上附着物通知书》,主要内容为“因您至今没有签订动迁补偿协议及领取动迁补偿款,已严重影响工程建设。依据征收补偿方案和评估结果,对房产、宅基地、地上附着物、过渡期补偿、搬家费和经营性损失共补偿918965.6元,限于2019年4月18日前到前甸政府领取动迁补偿款,否则被征收房屋将予强制拆除,责任自负。”2019年4月30日负责具体实施征收工作的前甸镇政府强制拆除了郭素荣房屋与地上附着物。 一审判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诉争的强制拆迁行为是否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依据该规定,顺城区政府为此次征收的征收补偿主体。《关于限期内强制拆除房屋及地上附着物通知书》系由顺城区政府作出,前甸镇政府仅为此次征收工作的具体实施者,其涉案拆迁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顺城区政府承担。 顺城区政府因修建“贵城通道”项目需要征收郭素荣房屋所占用的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述内容规定了征地的补偿事项和实施程序,但并未规定顺城区具有强制拆除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法定职权,故顺城区政府对郭素荣实施的强制拆迁行为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确认顺城区政府对郭素荣房屋实施的强拆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顺城区政府负担。 顺城区政府上诉称,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郭素荣的诉讼请求。其上诉理由是:本案拆迁征地项目是社会公益项目,且拆迁程序合法。该项目占地已经省政府批准。2017年9月30日,顺城区政府下发《封区通告》,2017年12月19日,顺城区政府下发《通告》,公告郭素荣所在地农民拆迁有关事宜。2017年12月,顺城区政府作出《关于前大路南局部地块抚顺国际物流商贸城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决定》,并作出《前大路南局部地块富顺国际物流商贸城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对包括郭素荣在内的被拆迁人拆迁事宜作出决定。同时,对郭素荣的宅基地及地上附着物委托辽宁通立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在评估的基础上,2018年8月27日,顺城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通知书》,决定对郭素荣补偿总价为918965.6元,以上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综上,原审法院认定顺城区政府行政行为违法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郭素荣的诉讼请求。 郭素荣辩称,涉案因公共利益建设项目而实施的征收活动,地方政府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征收,公益项目丝毫不能成为违法征收强制拆除的挡箭牌。顺城区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四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五十七条之规定,应当确认违法。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孙弘达 审判员刘毅 审判员席铁斌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倪弘毅 书记员曲宏
判决日期
20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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