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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大唐国际潮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55766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768-6912100
注册时间:2003-11-15
公司地址:广东省潮州市新桥东路新和里
简介:
电力生产与销售;电力技术咨询、服务及综合利用;码头设施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装卸经营;废旧物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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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豫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华电环保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辉胜至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大唐国际潮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案号:(2020)粤51民辖终21号         判决日期:2020-10-10         法院: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河南豫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豫能电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华电环保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环保公司)、四川辉胜至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广东大唐国际潮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饶平县人民法院(2020)粤5122民初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豫能电力公司上诉称,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的性质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上述规定,应按照专属管辖的原则确定管辖法院,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原审法院管辖。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合同当事人选择管辖地法院时,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豫能电力公司与华电环保公司签订的《大唐国际潮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3号锅炉空预器防堵灰安装施工合同》中,虽约定由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但该约定违反专属管辖原则,应认定无效。因此,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的原审法院管辖。综上,原审法院将案件移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处理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饶平县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一、撤销饶平县人民法院(2020)粤5122民初8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饶平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黄泽鹏 审判员沈国斐 审判员刘建荣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陈继博
判决日期
20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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