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机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长山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皖民申2067号
判决日期:2020-10-10
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机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煤三建机电安装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长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3民终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煤三建机电安装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刘长山在达到退休年龄前,没有及时参保,是国家政策的限制,不是中煤三建机电安装公司的过错。刘长山1982年到中煤三建机电安装公司下属企业干临时工,不符合当时国家的招工政策,其身份不能按照单位正式职工参保。国家为解决历史遗留的此类群体参保问题,多次出台文件政策,但不管是皖人政秘(2014)381号文,还是淮北市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淮劳障(2009)123号文,都明确参保条件之一必须是城镇户籍。中煤三建机电安装公司于2013年10月16日给刘长山申请参保,因为其是农业户口,不符合淮劳障(2009)123号文件参保人员范围。(二)二审判决按宿州市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2416元的70%确定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缺乏依据,刘长山也没有提交证据或其他的材料证明。(三)刘长山的诉讼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刘长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的起算点有两次:一是2013年10月16日,中煤三建机电安装公司给其办理参加养老保险登记,但社保部门因刘长山是农村户口没有批准。中煤三建机电安装公司当时告知了刘长山,因此,刘长山在2013年10月16日就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二是刘长山2014年4月15日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其与中煤三建机电安装公司的劳动关系自然终止,因此刘长山2014年4月15日就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但其2016年3月2日才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委以超过仲裁时效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当事人起诉的,法院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理由的,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综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机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余思民
审判员胡小恒
审判员王惠玲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李红梅
书记员张黎娜
判决日期
2020-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