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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台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全民所有制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322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成
联系方式:13955499823
注册时间:1990-06-13
公司地址:http://www.ftxsjgs.com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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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台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凤台县新集镇康合自来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皖0421民初160号         判决日期:2020-10-10         法院:凤台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凤台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凤台水建公司)与被告凤台县新集镇康合自来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合自来水公司)、第三人缪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凤台水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会昌,被告康合自来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田士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科雷,第三人缪炯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凤台水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茂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被告康合自来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凤台水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其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645279.43元,并支付从2014年9月24日至2019年11月24日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200036.62元;2.判令被告按照年利率6%继续承担从2019年11月24日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期间的利息;3.判令被告支付工程返工费用196302.37元;上述1、3两项合计1041618.4元。事实与理由:2011年1月27日,其公司中标康合自来水公司建设工程,中标价为219.542950万元。2011年3月8日,其公司与康合自来水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康合自来水厂建设工程。工程地点位于凤台县新集镇,工程内容为土建及安装。合同价款以中标通知书所载价款为准,采用单价加变更日签证可调价格。2011年4月8日,其公司与第三人缪炯签订经济责任内部考核协议,将其中标的康合自来水厂建设工程全部转包与缪炯。双方约定,合同总造价为219万元。其公司按工程结算总造价的10%收取管理费,随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而逐步扣缴,双方在协议中还约定了其他事项。2014年9月24日,由新集镇政府、合肥煤炭工业设计院等单位对工程进行了验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修复。之后,康合自来水公司将该工程投入使用。另根据(2016)皖0421民初1523号生效判决认定整改修复的工程造价83084.78元,在确定工程总价时相应扣除。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康合自来水公司提供的图纸有误,导致第三人缪炯返工,其公司另外支付第三人缪炯返工工程款196302.37元。2018年其公司曾提起诉讼,因康合自来水公司答应和解后撤诉。因康合自来水公司拖欠其公司工程款及返工工程款,经其公司多次催要无果,其公司遂提起本案诉讼。 康合自来水公司辩称,凤台水建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其公司不应支付工程款,况且工程能否通过竣工验收应以事实来判断,而非扣除整改费和修理费即通过竣工验收;案涉工程未投入使用,而且因为工程不能投入使用导致其公司的相关设备材料荒废造成巨大损失,凤台水建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返工费用不应由其公司承担,生效判决明确凤台水建公司承担三分之二,缪炯承担三分之一;凤台水建公司应当继续完成相关工程并对不合格的工程进行整改。请求驳回原告对其公司的诉讼请求。 缪炯述称,本案工程款已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其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过错,已经在生效判决中折成相关费用在工程款中扣除了,而且康合自来水公司对案涉工程已经投入使用。其在本案中不应当承担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经审核后予以确认其证明效力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分析认证如下: 凤台水建公司所举证据中,康合自来水公司有异议的如下: 1.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各一份,拟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施工合同关系,双方约定了工程价款、支付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第一条第四款第一项还约定提供图纸的义务人是被告,原告按照被告提供的图纸施工;第三条十三项约定因未能提供图纸或款项,工程工期相应顺延。 康合自来水公司质证: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图纸错误并非其公司原因所致,而是因为原告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第三人,第三人对图纸没有详细甄别所致。 2.经济责任内部考核协议、承诺书,拟证实涉案工程由缪炯具体施工,且涉案工程已经完工,其与康合自来水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已转给缪炯。 康合自来水公司质证:对考核协议真实性无异议,对承诺书有异议,本案工程并未竣工验收,该组证据恰恰证明原告存在违法转包的事实。 3.凤台县人民法院(2016)皖0421民初1523号生效民事判决书,拟证实案涉工程由缪炯施工完毕,被告组织验收,验收中只是发现零星工程存在瑕疵,还证实其公司向缪炯支付拖欠工程款645279.43元和返工费196302.37元。 康合自来水公司质证: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正如原告所述,该判决书明确其公司已经按照合同支付了70%以上的款项,且涉案工程没有投入使用,所以不应当再支付工程款。对于工程是否竣工验收,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建设质量标准,应当以事实确定,其公司与凤台水建公司之间合同是有效合同,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凤台水建公司与缪炯之间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参照无效合同处理。 4.凤台县人民法院(2018)皖0421民初70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拟证实2018年其公司提起诉讼,因康合自来水公司愿达成和解而撤回起诉。 康合自来水公司质证: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凤台水建公司撤诉系因该公司已(2016)皖0421民初1523号判决作为主要依据起诉,而此判决已进行再审程序,起诉条件不成立而撤诉。 5.2014年到2019年年底电费明细,每年用电量10万元左右,拟证实涉案工程已交给被告公司并投入使用。 康合自来水公司质证:对电费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该工程并未投入使用,电费的支出,系因设备不能使用,而政府要求供水,其公司另加设备打了一口深井用于供水而支出的电费。 本院对凤台水建公司提供的以上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所证明的案件事实,后文述及。 康合自来水公司和缪炯未提交相关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1年1月27日,凤台水建公司中标凤台县康合自来水厂建设工程,中标价为219.542950万元。2011年3月8日,凤台水建公司与康合自来水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凤台县新集镇康合自来水厂建设工程。工程地点位于凤台县新集镇,工程内容为土建及安装。合同约定建设工期为90天,合同价款以中标通知书所载价款为准,采用单价加变更日签证可调价格。合同还约定了工程的给付等其他内容。2011年4月8日,凤台水建公司与缪炯签订经济责任内部考核协议,将其中标的凤台县新集镇康合自来水厂建设工程全部转包与缪炯。双方约定,合同总造价为219万元,工期为90天,凤台水建公司按工程结算总造价的10%收取管理费用,随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而逐步扣缴。双方在协议中还约定了其他事项。2011年5月19日,康合自来水公司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2011年5月26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11年6月1日,凤台水建公司收到监理机构就该工程发出的开工令。后因工程迟迟未能开工,2011年9月28日,凤台水建公司与康合自来水公司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凤台水建公司承建的凤台县新集镇康合自来水厂建设工程的开工日期由原定的2011年6月1日改为2011年9月26日,工期仍为90天。该补充协议还约定了违约责任和有关工期保证金等事项。该工程实际由缪炯现场施工,其未能在90日内完成工程建设。2013年8月9日,康合自来水公司以凤台水建公司为被告曾向本院提起过诉讼,要求凤台水建公司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该案后经双方自行协商,康合自来水公司撤回起诉。2014年9月24日,由新集镇政府、合肥煤炭工业设计院、凤台水建公司、上海房屋建筑技术开发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凤台县水利局、康合自来水公司等多家单位共同参与工程进行验收。该工程未能通过验收,经各方共同参与提出若干整改措施,要求施工单位凤台水建公司抓紧落实整改到位。此后,有关各方未能再组织竣工验收。另查明,康合自来水公司已就该工程向凤台水建公司支付工程款127.3万元,并在支付首笔工程款时预扣10万元作为保证金,向缪炯支付工程款23万元。凤台水建公司就已收到工程款与缪炯按其内部考核协议已支付处理完毕。缪炯因工程返工、增加工程量以及工程竣工验收等问题与康合自来水公司和凤台水建公司无法取得一致意见,曾于2016年5月4日以凤台水建公司和康合自来水公司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2016)皖0421民初1523号,要求凤台水建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和要求康合自来水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该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组织各方共同参加的现场查看情况,确定增加的工程量为:1、康合自来水厂西院墙处,原先有一处大门,围墙也已建好,但施工方在施工时将两垛墙推倒,施工结束后又重新建好,并将大门处也拉上围墙,长度大约10米;2、原西大门处和现东大门处,共拉二十五车煤矸石垫路;3、过滤池房增加一处地坪(含支撑梁),10平方米,混凝土厚10公分,上面的地板砖是康合自来水厂自己所铺;4、北院墙处有两垛院墙倒塌,重新修建。该案缪炯所称清水池返工因图纸错误问题,经审理查明,该图纸系康合自来水公司从设计院领图纸时夹带并随后一并交给凤台水建公司,再由凤台水建公司交与缪炯。该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安徽华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该公司出具鉴定报告结论为凤台县新集镇自来水厂工程整改土建部分造价为73668.66元;整改安装部分造价为9416.12元;新增工程部分51364.21元;返工部分造价294453.55元。基于该案缪炯与凤台水建公司具有直接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判决凤台水建公司向缪炯支付工程款645279.43元,赔偿缪炯因工程返工造成的损失196302.37元。后凤台水建公司不服该一审判决,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2017)皖04民终1335号民事判决。后凤台水建公司不服该二审判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安徽省高院于2018年9月17日作出驳回凤台水建公司的再审申请裁定。2018年2月11日凤台水建公司因工程款、返工损失等问题与康合自来水公司产生争议,以康合自来水公司为被告、缪炯为第三人提起诉讼,后撤诉。之后,凤台水建公司因工程款、返工损失等问题仍未得到较好解决,遂提起本案诉讼。 再查明,在凤台供电公司的客户缴费明细显示: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康合自来水公司应收电费分别为4023.63元、93211.52元、58074.98元、64622.32元、98388.16元,2019年2月至8月间,每月实收电费均10000元以上
判决结果
一、凤台县新集镇康合自来水有限公司向凤台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430451.4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凤台县新集镇康合自来水有限公司向凤台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支付工程返工损失98151.1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三、凤台县新集镇康合自来水有限公司向凤台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支付占有资金期间的利息133439.96元(以430451.4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4年9月24日计算至2019年11月24日,后续利息以此标准计算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四、缪炯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五、驳回原告凤台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75元,由原告凤台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5166元,由被告凤台县新集镇康合自来水有限公司负担 90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吴辉 审判员陈习 人民陪审员张怀行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鹿妤婕
判决日期
20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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