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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环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7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胡礼刚
联系方式:021-62770068
注册时间:1995-11-28
公司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新会路468号
简介:
房地产开发经营及物业管理,咨询服务,土地前期开发和动拆迁,实业投资,会展服务,礼仪服务,国内贸易(除专项规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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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祚国与上海中环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王祖安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沪0107民初16268号         判决日期:2020-10-10         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祚国与被告王祖安、王祚珍、王祚芳、上海中环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集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祚国的委托代理人谢风雷,被告王祖安、王祚珍、王祚芳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舒婷,被告中环集团的委托代理人张诚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王祚国诉称,王祚国系上海市金汤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的同住人。王祚国、王祖安、王祚珍、王祚芳的父亲王小龙生前在王祚国不知情的情况下,未经王祚国同意在《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上签字,于2000年10月15日和中环集团签订了《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而王祚国在父亲王小龙去世后才知系争房屋已是产权房,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请求判令:中环集团与王小龙于2000年10月15日签订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无效并恢复至原登记状态。 被告王祖安、王祚珍、王祚芳共同辩称,涉讼的出售合同形式合法,内容要件也符合规定,是系争房屋内所有家庭成员共同意思表示,是共同协商的结果,不但王祚国很早就知晓系争房屋登记在父亲王小龙名下,而且其妻、子女也知情。王小龙于2012年去世至今达七年,王祚国应明知系争房屋的情况,如今超过19年才提起诉讼,显然不符合常理,且超过了诉讼时效,故不同意王祚国的诉讼请求。 被告中环集团辩称,系争房屋的买卖年数已久,目前已无法核实相关情况,但房屋已交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王小龙、姚照莲系王祖安、王祚珍、王祚芳、王祚国之父、母亲。王祚国随父母亲因原住房动拆迁分配所得公有住房系争房屋。2000年10月,王小龙委托王祖安办理购买售后系争房屋产权。2000年10月10日的《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记载:系争房屋承租人或受配人王小龙,经与本户同住成年人协商一致,同意购买系争房屋。系争房屋的房地产权利人确定为王小龙所有。经约定的所有权人同意,委托王祖安代为办理购买公有住房一切手续。落款处的承租人或受配人(签名盖章)处签有“王小龙”姓名及其私印。同住成年人(签名盖章)处签有“姚照莲”姓名及其私印和“王祚国”姓名及其私印(扁形)。同月15日,王小龙(购买人)与中环集团(出售人)签订了《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该合同约定由王小龙购买系争房屋,应付费用人民币12810元(其中首期维修基金777元、手续费74元、印花税、产权证工本费、地籍图等费计74元)。2001年,核发的系争房屋产权证,权利人登记为王小龙。 2012年6月27日,王小龙报死亡。 2019年2月25日,姚照莲去世。 2019年8月,王祚国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支持如其诉请。 诉讼期间,王祖安一方提供了王祚国的前妻周菊香于2011年2月16日代王小龙、姚照莲书写的赠予书、父母生前大家庭团聚用餐生活照及父母亲的墓地墓碑照等主要证据,上述证据予以证明王祚国及其妻子周菊香已知晓系争房屋产权为父母亲及周菊香的身份仍为去世两老的媳妇。 2011年2月16日的赠予书内容:系争房屋是我个人产权房,由于我们老夫妻俩年岁已高,年老多病,长年来一直由儿子王祚国媳妇周菊香、孙子王之逸细心照料,目前,孙子已成年。平日懂得尊老,孝敬我们俩老夫妻,经过我俩老人慎重考虑,自愿将现有一套产权房赠予孙子王之逸所有,并要求在我俩体弱多病,不能自理的情况下,由孙子来养老。特此赠予。赠予人:(空)2011年2月16日。 王小龙、姚照莲的墓地墓碑照显示:墓穴于2011年立碑,墓碑的立碑人刻有二子二女等家属的姓名,其中有:子王祚国、媳周菊香、孙子王之逸。 另查,2008年1月25日,王祚国与上海鸿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约定由王祚国购买上海市鹤旋路155弄《泰宸复兴苑》39号601室房屋(建筑面积71.38平方米)。2008年7月5日,该房屋权利人王祚国申请增加配偶周菊香为产权共有人。2010年9月10日,王祚国与周菊香办理了离婚登记。2019年3月8日,经房屋权利人王祚国、周菊香申请,房屋权利人变更登记在周菊香一人名下,同年3月13日予以核准。 庭审中,王祚国认为,系争房屋因原住房动拆迁与父母亲共同分得,本人应是同住人。现涉案的《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上“王祚国”姓名非本人所为,且私印(扁形)也非本人所有。本人与周菊香于2010年9月10日已办理了离婚手续,不清楚2011年2月16日的《赠予书》之事。事实证明父亲王小龙在2000年购买系争房屋产权时,未经王祚国同意并签名。2019年母亲姚照莲去世后,本人才知系争房屋已被父亲王小龙购买产权,该购买行为不符合相关的公有住房出售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王祚国的诉请于法有据。因王祖安等人所提供的相关照片推论王祚国前妻周菊香将相关事实告知本人,但无任何证据证明周菊香知晓系争房屋产权被购买,并已告知王祚国。公安派出所王祚国户籍档案资料上留存的私章(扁形)字迹模糊已无法辨认,与涉案的《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上私印无法相比对。王祖安等人以王祚国超过诉讼时效,也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王祖安、王祚珍、王祚芳一致认为,购买系争房屋手续由父亲王小龙将相关资料交给并委托长子王祖安办理。现虽不能确定王祚国本人签名,但印章肯定是王祚国,因当时遗漏盖章,由王祖安打电话通知王祚国回家盖章。公安派出所王祚国户籍档案中使用的私印与涉案的《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上私印应为一致,名字无法比对,但姓氏“王”为一体。2012年父亲王小龙去世至今已有七年,在办理父亲的葬礼上均提过系争房屋产权归属,所有家庭成员清楚系争房屋的状态。诉讼前并不知晓王祚国与周菊香已离婚,周菊香早于2011年知晓系争房屋产权登记在老人名下,周菊香于2011年草拟赠予书,要求将系争房屋赠予其子王之逸,因两老人不同意,故未签名,王祚国理应知道。现所提供的家庭生活照片,均能反映王祚国与周菊香共同参加了大家庭的日常活动事宜,两老人的墓碑上刻有媳妇周菊香。2019年2月,母亲姚照莲过世后,王祚国与周菊香以夫妻身份共同参加丧事。现有证据证明王祚国早知系争房屋产权登记情况,且未提出异议,所谓其不知情,显然既不符常理,也不符合法律法规。 本院另查,王祚国前妻周菊香因承包商铺于2017年12月9日案外人签订《商铺承包经营合同》时,住所地确定为系争房屋。在履行合同双方发生纷争后,周菊香于2019年10月提起诉讼时,在起诉状上的住所地为系争房屋。目前身份证上住址为系争房屋。本院认为,王小龙生前申购系争房屋时,在该房屋内的在册户口有王小龙、姚照莲、王祚国之事实,双方不持异议,本院应予确认。当事人的陈述及现有的证据足以证明王小龙、姚照莲在世时,家庭成员之间关系融洽、和睦相处,王祚国也明知其为系争房屋同住人,而王小龙就系争房屋签订买卖合同的时间发生在2000年10月,距王祚国提起诉讼近十九年,然其称不知系争房屋权属情况,显然有违常理。尤其在王小龙去世后,王祚国对王小龙名下的财产及系争房屋的状态却不闻不问,不符情理。现王祚国在姚照莲去世后,再以不知情为由,诉请确认合同无效,理由不够充分,本院实难采信
判决结果
对原告王祚国要求确认被告上海中环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王小龙于2000年10月15日签订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无效并恢复至原登记状态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71元,由原告王祚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汤国荣 人民陪审员梁广琪 人民陪审员王绩云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李昕
判决日期
20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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