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广东猪八戒网络有限公司> 广东猪八戒网络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广东猪八戒网络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冉群峰
联系方式:020-37682189
注册时间:2018-06-15
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流花路117号流花展贸中心10号馆4-5层(托管地址)
简介:
网上视频服务;代理记账服务;工商登记代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服务;社会法律咨询;法律文书代理;安全系统监控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办公服务;计算机和辅助设备修理;工业设计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广告业;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服务;工商咨询服务;文化艺术咨询服务;商标代理等服务;房屋租赁;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群众参与的文艺类演出、比赛等公益性文化活动的策划;大型活动组织策划服务(大型活动指晚会、运动会、庆典、艺术和模特大赛、艺术节、电影节及公益演出、展览等,需专项审批的活动应在取得审批后方可经营);计算机房设计服务;标识、标志牌设计、安装服务;互联网商品销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物业管理;计算机信息安全产品设计;文化推广(不含许可经营项目);文化传播(不含许可经营项目);信息系统安全服务;电子商务信息咨询;集群企业住所托管
展开
广东猪八戒网络有限公司、温博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粤01民终18074号         判决日期:2020-10-09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广东猪八戒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猪八戒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温博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4民初42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猪八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丹、刘梅英,被上诉人温博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泽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猪八戒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发回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予以改判;2.本案诉讼费由温博文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在庭审中对猪八戒公司所举证据没有进行认定,未能查明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于谁。温博文是猪八戒集团公司华南区的副总,是猪八戒公司的总经理,全面主持包括人事管理在内的工作,温博文利用职务便利恶意侵犯猪八戒公司的权益,拖延签订劳动合同,以达到获得赔偿的恶意目的。一审法院在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做出判决,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温博文答辩称,不同意猪八戒公司的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 2019年12月3日,猪八戒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猪八戒公司无需向温博文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额外一倍工资;二、诉讼费用由温博文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温博文于2018年12月3日入职猪八戒公司,任职副总经理,负责对外销售业务,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猪八戒公司每月上旬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上月工资,工资发放不需要签收。温博文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期间的工资分别为26355.89元、21269.82元、20301.40元、21313.40元、34475.60元、25790.91元、24613.74元。温博文最后工作日至2019年7月2日。 温博文曾于2019年8月21日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猪八戒公司支付2019年1月3日至2019年7月2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82000元。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作出穗劳人仲案[2019]662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猪八戒公司支付温博文2019年1月3日至2019年7月2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49294.75元。猪八戒公司不服上述裁决遂提起本案诉讼。 本案一审庭审中,猪八戒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证据如下:一、微信聊天记录。二、电子邮件。三、录音一份。四、刘欣的证人证言,刘欣到庭述称,其为猪八戒公司员工,负责人事后勤管理工作,其在温博文入职当周将劳动合同交温博文签署,但温博文一直未将劳动合同交回,期间其多次催促温博文无果。温博文质证认为,对证据一、证据二的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仅是工作上的沟通,猪八戒公司发送该邮件的时候已经差不多要解除与温博文的劳动关系了,猪八戒公司此时才提出补签劳动合同,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是温博文的原因,当时双方对于劳动合同中的细节没有协商一致,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是温博文刻意逃避签订劳动合同。温博文自入职之后至发送邮件之前没有收到过猪八戒公司提供的书面劳动合同。对证据三,无法确定是否是温博文本人的录音,即使是真实的,也只是双方工作上的沟通。对证据四合法性有异议,证人与猪八戒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另,猪八戒公司表示对仲裁裁决计算的额外一倍工资差额数额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猪八戒公司未与温博文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猪八戒公司主张温博文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导致未签劳动合同,为此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录音、证人证言为证。但即使依照猪八戒公司主张系因温博文拒不签订导致未签劳动合同,猪八戒公司亦未书面告知温博文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后果并依法解除与温博文的劳动关系,猪八戒公司仍应向温博文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猪八戒公司对仲裁裁决计算的数额不持异议,对此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一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广东猪八戒网络有限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温博文支付2019年1月3日至2019年7月2日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49294.75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受理费10元,由广东猪八戒网络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且温博文对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无异议,猪八戒公司除认为一审法院没有查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及猪八戒公司未书面通知温博文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外,对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无异议。对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东猪八戒网络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陈冬梅 审判员康玉衡 审判员杨玉芬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赵洋洋
判决日期
2020-10-09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