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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州城建集团公司东营分公司
全民所有制分支机构(非法人)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9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丙钊
联系方式:0543-3325545
注册时间:1994-05-05
公司地址:东营市东营区泰安路西首
简介:
设备租赁;装饰装修;为隶属企业承揽资质许可范围内的业务提供联络服务。(以上经营事项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需报批的,凭批准证书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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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龙强、山东滨州城建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鲁05民再27号         判决日期:2020-10-09         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辛龙强与被申请人山东滨州城建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滨建集团”)、山东滨州城建集团公司东营分公司(以下简称“滨建集团东营分公司”)、山东盛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运公司”)、山东盛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上城悦府项目部(以下简称“盛运公司上城悦府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8)鲁0502民初245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辛龙强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2019)鲁05民申123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辛龙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法伟,被申请人滨建集团、滨建集团东营分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波、姜磊,被申请人盛运公司、盛运公司上城悦府项目部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龙海、蒋泽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辛龙强再审请求:1、撤销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8)鲁0502民初2458号民事判决,并改判第一、二被申请人支付再审申请人工程款及利息;第三、四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等全部诉讼请求。2、涉案诉讼费用由四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根据再审申请人调取的东营市工程质量监督站31#-38#楼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可以认定涉案上城悦府项目31#-38#楼已于2015年5月22日竣工验收,原审法院认为涉案工程已交付使用,未竣工验收是错误的。再审申请人为履行涉案合同,施工工程中租赁了东营区八分场华谊五金建材商店建材设备,东营区八分场华谊五金建材商店对再审申请人提起民事诉讼,该案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0502民初4954号民事判决、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05民终564号民事判决,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判处再审申请人承担租赁费等责任。原审法院对事实的认定均是建立在涉案工程未竣工验收的基础上的,因此,事实认定错误。二、被申请人欠付工程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依法承担支付义务。根据再审申请人与滨建集团东营分公司签订的合同、盛运公司与滨建集团东营分公司签订的合同、《竣工验收备案表》、《签证单》,再审申请人根据以上证据制作了《工程款计算清单》,足以证实再审申请人完成的工程量共计工程价款8542708.50元,其中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价款为7951097元;合同外工程内容价款为591611.5元。根据张吉祥(盛运公司上城悦府项目部经理)与刘登华(滨建集团东营分公司经理)的通话录音,也证实滨建集团及滨建集团东营分公司欠付工程款及再审申请人多次催要的事实。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被申请人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滨建集团及滨建集团东营分公司应支付工程款;盛运公司及盛运公司上城悦府项目部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 滨建集团及滨建集团东营分公司答辩称:再审申请人提交的新证据并非一审判决之后新产生的证据,不能认为是新证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盛运公司及盛运公司上城悦府项目部答辩称:1.盛运公司及盛运公司上城悦府项目部与辛龙强之间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辛龙强无权向其主张工程款。2.盛运公司及盛运公司上城悦府项目部从未承诺对滨建集团与辛龙强之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辛龙强要求盛运公司及盛运公司上城悦府项目部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辛龙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滨建集团、滨建集团东营分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1616800.5元,以及2015年5月1日起至2018年5月20日的逾期付款损失459772.14元,合计2076572.64元;2.判令滨建集团、滨建集团东营分公司向辛龙强支付上述工程款的逾期付款损失,按照年利率7.125%计算;3.判令盛运公司、盛运公司上城悦府项目部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申请人承担。 原审法院查明事实:2013年2月28日,盛运公司(发包人、甲方)与滨建集团东营分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上城悦府1-38#楼工程第三标段(24#-38#楼),承包范围为施工蓝图内的所有工程内容,合同价款22596192.27元;约定施工现场卫生必须达到国家及地方安全文明工地的要求,并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1.基础正负零完成并验收合格拨付至完成工程款价款的80%(全额扣除甲方供材);2.别墅框架封顶、高层六层、十二层、封顶完成并验收合格拨付至完成工程量价款的80%(全额扣除甲方供材);3.主体工程完成并验收合格付至完成工程量价款的80%(全额扣除甲方供材);4.装饰完成并验收合格拨付至完成工程量价款的80%(全额扣除甲方供材);5.安装完成并验收合格拨付至完成工程量价款的80%(全额扣除甲方供材);6.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完成工程量价款的80%(全额扣除甲方供材);7.审计完成后60天内,无质量问题付至审定值的90%,一年内付至95%,另5%作为质保金,于质保期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付清。并约定了其他内容。2013年10月2日,滨建集团东营分公司(甲方)与辛龙强(乙方)签订合同,约定甲方将上城悦府31#-38#楼工程承包给乙方,具体内容如下:1.工程蓝图内的全部施工内容(门窗、保温、防水、全部安装内容除外、外墙欧式构件除外);2.承包价格按建筑面积550元每平方米计算,阁楼层按1.5倍的建筑面积,面积不包括保温层面积;3.现场安全文明全部由乙方负责,必须达到市安监站的安全文明条件;4.付款按照甲方的大合同执行具体如下:付款方式完成正负零付完成工程量的80%,主体完成付完成工程量的80%,砌体完成付完成工程量的80%,装修完成付完成工程量的80%,达到竣工要求付95%,余款5%竣工验收完成5个月之内全部付清(每完成一个付款一次);5.图纸以外所产生的零工,按150元/工日计算(技壮工平均);并约定了其他内容。2014年1月20日,滨建集团向盛运公司上城悦府项目部出具公函,将承建的上城悦府项目别墅工段的项目部人员调整,东营分公司项目负责人为刘登华,现场工作人员为张行友等。巩向远、张行友在部分零工单、签证单上签字确认。涉案工程已交付使用,尚未进行竣工验收。辛龙强认可滨建集团、滨建集团东营分公司已向其支付工程款6925908元,滨建集团、滨建集团东营分公司主张其已向辛龙强支付工程款7540935.54元。辛龙强认可盛运公司上城悦府项目部向其支付24#-30#楼的工程款1870465.77元,盛运公司上城悦府项目部主张该工程款系支付的24#-38#楼的工程款。 原审法院认为:辛龙强与滨建集团东营分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辛龙强主张滨建集团、滨建集团东营分公司欠付其工程款1616800.5元,但涉案工程尚未完成竣工验收、尚未审计,辛龙强自行计算的工程量未取得滨建集团、滨建集团东营分公司的认可,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情况,无法确定总工程价款及是否欠付工程款,因此,对辛龙强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滨建集团、滨建集团东营分公司主张涉案合同系伪造,但未提交相应证据,对其该项抗辩,不予采信。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辛龙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413元,减半收取11707元,由辛龙强负担。 本院再审中,辛龙强提交了以下证据: 上城悦府项目31#-38#楼《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8份。证据来源:东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证明内容:涉案工程于2015年5月已经竣工验收,且已经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结算的标准。 本院根据再审申请人的申请,就再审申请人提交的上述竣工验收备案表的真实性到东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核实,东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核实后予以盖章确认。 滨建集团及滨建集团东营分公司质证称:对于竣工验收备案表的真实性需要进一步核实,滨建集团及滨建集团东营分公司没有参与竣工验收的环节,是建设方自己单独竣工验收。滨建集团及滨建集团东营分公司与建设单位关于涉案工程的纠纷目前正在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审理当中,已选定鉴定机构对涉案工程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进行司法鉴定。 盛运公司及盛运公司上城悦府项目部质证称:对该组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盛运公司及盛运公司上城悦府项目部与辛龙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该组证据与涉案工程款结算是否具有关联性表示不清楚。 本院对再审申请人提交的上城悦府项目31#-38#楼《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确认,认定为有效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8日,上城悦府31#-38#楼已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并予以备案。2018年5月28日,辛龙强以滨建集团、滨建集团东营分公司、盛运公司、盛运公司上城悦府项目部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四被告向其支付其建设施工的上城悦府31#-38#楼的欠付工程款。2018年10月30日,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0502民初2458号民事判决,以涉案工程尚未完成竣工验收、尚未审计为由判决驳回辛龙强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一、撤销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8)鲁0502民初245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重审
合议庭
审判长马曰全 审判员张晓丽 审判员呼振泉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全月
判决日期
20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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