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欢与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湛江机场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号:(2020)粤0803民初2267号
判决日期:2020-10-09
法院: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2020年8月19日,本院收到李欢的起诉状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起诉人李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湛江机场公司履行与起诉人于2018年1月10日第二次签订的合同。事实及理由:起诉人于2018年1月10日与湛江机场公司续签为期两年有效期的劳动合同,代理为员工购买六险一金的人力资源公司名称为湛江市众鑫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被起诉人未按残疾人保障法相关规定合理安排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要求湛江机场恢复本人劳务派遣工的名誉,并责令湛江机场整改,按劳动合同法提供真实有效的两次劳动合同文本交付给劳动者,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对李欢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吴凯超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吴国栋
书记员吴尚霖
判决日期
2020-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