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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晟普亿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谢士伟
联系方式:010-53601171
注册时间:2018-03-29
公司地址:西安市未央区玄武路凯玄大厦1幢1单元6层西北号房
简介:
工程何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数据处理和储存服务中银行卡中心、PUE值在1.5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企业形象策划;贸易资讯;企业管理咨询;承办展览展示活动;市场调查;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会议服务;电脑图文设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会议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企业管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销售电子产品、办公用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机械设备、日用品、初级食用农产品、化学试剂、饲料、肥料、化肥、农药(不含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针纺织品、服装;国内贸易代理;酒店管理;餐饮管理;经营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销售食品;零售烟草。(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食品、经营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零售烟草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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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玉彭与中晟普亿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陕0112执2951号         判决日期:2020-10-09         法院: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柴玉彭与中晟普亿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柴玉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112民初15346号民事调解,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5448.5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中晟普亿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国土信息,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贺诚 审判员胡琳 审判员韩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田丰
判决日期
20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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