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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65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梦蛟
联系方式:0756-2288179
注册时间:1993-06-21
公司地址:珠海市前山翠峰街189号(原新媒体大厦)珠江晚报社大厦第10层1001、1002、1003、1012、1013、1014室
简介:
物业管理,保安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劳务派遣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城市绿化管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停车场服务,餐饮服务,餐饮管理,食品经营,单位后勤管理服务,酒店管理,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软件销售,互联网零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房地产经纪,市场营销策划,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家政服务,日用百货销售,农副产品销售,酒类经营,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体育场地设施经营(不含高危险性体育运动),建筑装饰材料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家具销售,家具零配件销售,针纺织品销售,工程管理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图文设计制作,专业设计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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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公安消防支队三乡大队、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一审判决书
案号:(2019)粤2071行初1935号         判决日期:2020-10-09         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珠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市住宅物管公司)不服被告中山市公安消防支队三乡大队(以下简称三乡消防大队)公安消防行政处罚决定,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向被告三乡消防大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珠海市住宅物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颖聪,被告三乡消防大队的负责人李效光及其委托代理人吴丰、唐丽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被告三乡消防大队于2019年5月10日作出山应急D(消)行罚决字[2019]0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珠海市住宅物管公司对富和名都花园小区公共消防设施、器材未进行管理、维护,保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广东省实施办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原告处以罚款三万元。 原告珠海市住宅物管公司诉称:位于中山市*********的“富和名都花园”小区的消防设施设备问题由来以久,原物业公司中山市富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物业公司)在2018年10月1日没有任何交接的情况下撤场,令小区顿时陷入一片混乱。在三乡维稳办、住建局、大布村委、小区业委会等多部门协调下,原告临危受命,与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于2018年11月18日签订了半年期的代管合同。原物业公司一直拒绝与业委会办理管理权移交,甚至于2018年12月18日在大布村委办公室,与富和名都业委会代表、住建局、信访办、大布村委会等多部门进行了协调的情况下仍然拒绝办理退场交接。因此原告一直无法进场服务,且在中山市住建局物业管理系统显示富和名都小区在管物业服务企业仍然是“中山市富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了帮助该小区业主解决小区消防设施器材等问题,原告聘请了专业的维保公司进行全面检测后,出具了《(富和名都花园小区)消防检测报告》显示消防设施设备老化受损严重。且经评估,全面修复消防设施设备需要200万元的成本。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及《中山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消防设施设备维修属于小区大型维修,需启用公共维修基金进行维修。对此,原告申请业委会启动维修资金进行维修和更换。但经业委会在市住建局申请的信息公开时,显示富和名都小区还有200多户业主未缴纳公共维修基金。根据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的规定,启用公共维修基金的前提条件需要小区所有业主缴齐公共维修基金。因此,富和名都消防设施设备维修暂时无法启用公共维修基金。为保证小区消防应急,原告从2018年11月18日起已垫资投入约五万多元,用于增加干粉灭火器(500余个)、更换疏散标志(200多个)、微型消防站2个(一期及二期大门口各一个)。同时原告对员工进行了多次消防安全培训及演练,并加强了消防隐患的排查。原告也聘请了专业消防维保公司都对小区消防相关设施设备进行了柜关维护工作,及时更换过期灭火器及疏散指示标志等。但被告无视该小区消防责任主体是原物业公司的客观事实,也拒绝听取原告的申辩,更拒绝给予时间让小区业委会启动维修资金进行全面维修,仍然以原告对小区公共消防设施、器材“未进行管理、维护、保养”为由对原告作出了罚款三万元的行政处罚。原告从事物业服务本就是一个微利企业,但是却有着为居民服务之心,临危受命代管该小区物业服务,被告却让原告来代替原物业公司承受“未管理维护消防设施器材”的过错,承受着高额罚款的行政处罚,让原告和该小区业主们寒心之至。行政机关是执法单位,但是执法也应持公义。如果没有原告这样能够敢于迎难而上,以解决居民之难为服务前提,那今后中山市内的老旧小区将无法实行物业管理。综上,富和名都小区消防问题由来已久,责任主体应为原物业公司中山市富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错误认定消防责任主体从而做出的行政处罚缺乏法律依据,应予撤销。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撤销被告三乡消防大队于2019年5月10日作出山应急D(消)行罚决字[2019]0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三乡消防大队承担。 被告三乡消防大队辩称:一、根据《广东省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大队具有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法定职权。二、我大队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一)原告珠海市住宅物管公司作为富和名都花园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消防设施、器材具有管理、维护、保养,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的责任。(二)原告未履行对富和名都小区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维护、保养,未能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三、我大队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程序合法。2019年4月9日,我大队执法人员对富和名都花园小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富和名都花园小区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2019年4月11日,我大队就原告对富和名都花园小区管理、维护、保养的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涉嫌违反了《广东省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进行受案调查,并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山应急D消限字[2019]第0002号)留置送达给被答辩人。2019年5月5日,我大队针对涉案行政处罚进行了集体议案。2019年5月6日我大队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并向原告进行了处罚前告知,告知其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原告于2019年5月8日向我大队提供了陈述申辩书及相关资料。我大队对原告提供的陈述申辩书及相关资料进行复核后,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事实及理由不成立,于2019年5月10日我大队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作出山应急D(消)行罚决字[2019]0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9年5月13日送达原告。据此,我大队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程序合法。综上所述,我大队作出的山应急D(消)行罚决字[2019]0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18日,中山市三乡镇富和名都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富和名都花园业委会)与珠海市住宅物管公司签订《富和名都花园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作为甲方的富和名都花园业委会将富和名都花园小区委托珠海市住宅物管公司(乙方)实施物业服务,服务期限自2018年11月18日起至2019年5月17日止;合同第五条第(一)项日常服务第2点载明:“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道路、垃圾道、化粪池、沟渠、池、照明系统、发电机、消防设施设备、智能化设备、外墙管、燃气管道、自来水箱等。服务质量:定时清理、设备良好、运行正常。” 2019年4月9日,三乡消防大队执法人员对富和名都花园小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该小区:1、室外消火栓系统无法正常供水;2、室内消火栓系统无法正常供水;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存在故障;4、消防控制室控制柜存在故障;5、部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损坏。2019年4月11日,三乡消防大队就珠海市住宅物管公司对富和名都花园小区管理、维护、保养的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涉嫌违反了《广东省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进行受案调查,并于当日对珠海市住宅物管公司作出山应急D消限字[2019]第0002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留置送达给珠海市住宅物管公司。2019年5月5日,三乡消防大队针对涉案行政处罚进行了集体议案。2019年5月6日,三乡消防大队对珠海市住宅物管公司制作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了拟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该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珠海市住宅物管公司在告知笔录中注明要求申辩及要求听证。珠海市住宅物管公司亦于2019年5月8日提交了陈述申辩书及相关资料。2019年5月10日,三乡消防大队作出山应急D(消)行罚决字[2019]0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珠海市住宅管理公司罚款三万元的处罚,并于2019年5月13日将处罚决定书送达该公司。珠海市住宅管理公司不服,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珠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珠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李恒勇 人民陪审员邓宝初 人民陪审员王凤瑛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关伟杰
判决日期
20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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