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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姚景武
联系方式:18911878577
注册时间:2012-07-12
公司地址:吉林省德惠市建设办事处四区374栋1单元401号(锦绣富苑)
简介:
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专业承包;建筑工程安装;起重机械设备工程;道路养护;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以上各项凭资质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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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国平与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吉0183民初2561号         判决日期:2020-10-09         法院: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董国平与被告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高速管理局)、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德惠管理分局(以下简称省高速德惠管理分局)、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交公司)、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高集团)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董国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完善蓄水池设施,排除危险,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6003.35元;2.诉讼费用及评估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省高速管理局及省高速德惠管理分局多年前在德惠市边岗乡边岗村挖建使用蓄水池,于2019年6月10日下午池水外溢,将原告大棚、蔬菜地等生活生产用品冲泡,造成原告损失,经鉴定损失为116003.35元。该蓄水池已经存在多年,2019年由被告中交公司使用,同时相关部门有文件将该路段业务等转移至被告吉高集团处。该蓄水池一直没有建设相应的排水管道,致使积水不能顺利排出,池水外溢造成居民损失已经不是第一次,对原告及村民的生命和财产构成严重威胁,各相关单位对此极度漠视,故诉至法院,具体请求如前。 省高速德惠管理分局辩称,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的诉请和我公司无关,我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不发表质证意见。对省高速管理局提供的证据无异议。对吉高集团提供的天气情况表无异议。 省高速管理局辩称,根据省交通运输厅2018年12月29日印发的《推进化解交通债务和吉高集团重组方案的通知》吉交财(2018)409号文件,自2019年1月1日起高速公路项目运营管理已经移交吉高集团;案涉路段自2017年起由中交公司封闭施工,中交公司是案涉水池的实际管理人;本案案由虽然是物权保护纠纷,但是实际法律关系为侵权责任纠纷,本案原告需证明水池与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对照片、视频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的事实有异议,案涉水池实际容量只有一万立方米,且水池的上面与地表平行,从水池溢出的水不可能达到视频中的规模,侵权行为的发生是由于天降大雨导致的,属于不可抗力,不应由我单位承担责任。村委会证明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事项有异议,村委会无权出具类似证明,对于事发当日的情况以及损失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公证部门出具证明文件。关于评估报告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事项有异议,鉴定报告并非本次诉讼中委托法院作出的,属于原告单方委托鉴定,不应作为定案依据;鉴定报告仅对损失进行了鉴定,没有因果关系鉴定;鉴定报告中涉及的动产、不动产,原告未提供相应的权属证明;鉴定报告中对农作物的鉴定,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已进行了实际投入。判决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事项有异议,该份判决书不能证明水池与本次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鉴定费不应由被告承担。对吉高集团提供的天气情况表无异议。 中交公司辩称,根据省高速建设用地图显示,蓄水池位于施工范围外,我公司不承担管理责任;因下雨造成的水淹情况,属于自然灾害,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水淹结果与施工单位无关;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排水系统完善无任何堵水情况。对照片和视频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的事项有异议,所提供的照片和视频均不能反映与施工有任何关系,不应由我公司承担责任。判决书提到以往水淹情况,所以此次事故与我公司无关,其他无异议。对省高速管理局提供的证据无异议,但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和吉林省高速公路建设局属于管理和被管理单位,高速公路封闭施工,我公司只对合同范围内的施工进行管理,合同外的无关,蓄水池属于合同外,我公司不承担管理责任。对省高速管理局陈述的相关设施也由中交公司维护管理,在工程封闭施工期间不允许车辆通行,无法进行维护管理有异议,不允许车辆通行仅限于主线,对地方道路无影响,不存在无法进行管理维护的情况。此前我方陈述施工用地图中体现出蓄水池不在我公司施工范围内,所以责任书不能证明和我公司有关,施工外路段内的设施与我公司无关。水池之前有过水淹情况,但在2017年封闭施工时,没有告知我公司,我公司不知情,蓄水池蓄水量我公司不知情,蓄水池的设置由设计单位提供,其作用从设计上满足蓄水要求,因为突降大雨造成外溢,与我方施工无关,我公司不承担责任。对吉高集团提供的天气情况表无异议。 吉高集团辩称,根据省高速管理局提供的文件中记载,6月底时吉高集团才开始高速公路的养护和收费等工作,实际上自2017年案涉高速公路封闭施工开始到目前,高速公路仍然没有竣工,在此期间,高速公路的管理和养护均应由施工方承担,我公司因尚未接收案涉高速公路,所以没有承担运营和养护工作,原告的诉请与我公司无关;因本案实际上是侵权法律关系,原告需举证证明其损失与各被告存在因果关系、各被告对其损失的发生具有过错,如原告不能证明,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原告要求各被告共同赔偿损失,属于连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连带责任需要法律明文规定或双方约定,现双方既没有约定,法律也没有明文规定,我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诉请各被告共同承担损失,没有法律依据。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村委会证明的真实性无法核实,因没有看见原件,请法庭核实,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我公司认为村委会无权对损失情况证明,原告的损失应提供更为充分的材料证明。同时,村委会的证明中明确记载是天降大雨给各户造成损失,可见造成原告经济损失的原因是天降大雨。对视频、照片,因为原告没有提供光盘,所以不同意上述光盘作为证据,应以原告向我方出示的几段视频作为证据,通过上述视频看出整个村已经被大水淹没,视频中显示水系由道路另一侧涌过高速淹没土地,这与原告称的蓄水池无关,原告的损失应是天降大雨洪水爆发导致,属于不可抗力,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不可抗力的损失不应由其他方赔偿,视频没有详尽的体现原告的损失究竟有多少,无法证明原告想要证明的主张,照片属于影像证据,没有看到原始载体情况下,我方认为在照片上既没有时间记载也没有地点记载,不符合证据规则,不应作为证据采信。照片亦未体现原告的损失究竟是何种程度。对于鉴定材料,我方认为是原告单方委托鉴定,对鉴定报告的真实性有异议。首先在鉴定报告中没有办法体现鉴定的各项损失的真实存在的证据;其次,鉴定机构超过范围鉴定,可见鉴定报告真实性存在异议,鉴定费收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每户均为3000元,需证明鉴定费收费的合理性,是否符合收费标准存在异议。对于判决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判决书是否生效尚不可知,且该判决是原高速公里管理局相关诉讼人员出庭,这与本案是否存在一致性,我方存疑,不能以该证据证明原损失系我局造成的,现在的损失就仍由我局和各被告承担,且尚不可知该判决证据是否充分,是否存在与本案一致性的证据,原告的证明是没有办法得到支持。对省高速管理局提供的文件真实性无异议,但是案涉公路自2017年开始施工,至今未完工,因此案涉公路一直未能交付我公司,我公司亦未接受该公路并运营维护。对审批表和责任书真实性无异议,通过审批表看出案涉高速公路施工日期为2017年9月13日至2020年9月30日,在上述日期内,高速公路封闭施工,其维护管理义务均应由施工方承担,在责任书中记载中交公司对施工路段内一切设施具有管理维护责任,该水池是高速公路的附属设施,根据责任书的要求,应由中交公司维护管理,如原告的损失确系蓄水池引发造成的,赔偿损失以及修缮义务应由中交公司全部承担。对照片真实性无异议,通过照片显示蓄水池的上沿与地面接近并居于地下,其四面处于封闭状态,不同于水坝等,水量积满后不会发生溃坝等情况造成水患外溢,而是缓慢积蓄后再与洪水达到平齐,该蓄水池的存在降低了水患,并不像原告所称的蓄水池能直接导致其损失的发生。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10日,位于德惠市边岗乡边岗村6、7社之间的高速公路蓄水池因连日降雨,雨水汇集后蓄水池池水外溢形成洪流涌进边岗村6、7社村庄、院落,造成原告大棚和种植的经济作物等财产受损。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吉林省吉财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出具价格评估报告,意见为本次事故原告损失金额为116003.35元,其中大棚损失61626.43元、大棚精品柿子51121.92元、莴瓜1755元、土豆1500元,原告支出评估费3000元。案涉蓄水池原属省高速德惠管理分局管理维护,2018年12月29日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吉交财{2018}409号文件,记载2019年2月底前力争完成高速公路管养业务移交等工作,2019年6月底前吉高集团全面开展高速公路管理、养护、收费等工作。2017年9月13日至2020年9月30日,中交公司负责对高速公路长春至拉林河段进行拓宽施工,根据施工作业安全责任书第4条约定,施工方对施工路段内的一切公路设施负有管理、维护责任。案涉蓄水池属于高速公路附属设施,且位于施工路段范围内。 上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德惠市边岗乡边岗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视频光盘及照片一份、价格评估报告及评估费收据各一份、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吉交财{2018}409号文件一份、2019年6月份德惠天气情况表一份、施工作业审批表一份、施工作业安全责任书一份、蓄水池现场照片两张在卷佐证
判决结果
一、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应对案涉蓄水池采取加深或增加排水设施等措施以消除危险; 二、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董国平各项财产损失116003.35元及评估费3000元合计119003.35的60%即71402.01元; 三、驳回董国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40元,由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王林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杨柳
判决日期
20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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