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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金竹山火力发电分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肖军
联系方式:0738-6972041
注册时间:2001-03-07
公司地址:冷水江市沙塘湾街道办事处太坪村
简介:
火力发电;粉煤灰、炉渣、脱硫石膏的销售;火力发电技术培训;热力生产和供应。(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有效期至2021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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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化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周坤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京02民初696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10-09         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化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保理公司)与被告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汽车公司)、湖北康乾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乾公司)、杨文博、马万里、湖南海姆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姆斯公司)、湖南飞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飞腾公司)、湖北汉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汉源公司)、湖南大唐燃料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大唐公司)、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金竹山火力发电分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华银公司)、周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化保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东风汽车公司向中化保理公司支付应收账款48800000元,康乾公司在东风汽车公司不能支付的范围内承担回购责任;2.判令康乾公司支付欠付的保理使用费、违约金(应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9月30日共计1305835元);3.判令杨文博、马万里、海姆斯公司、湖南飞腾公司对康乾公司上述给付义务承担无限连带的担保责任;4.确认中化保理公司对海姆斯公司的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在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5.确认中化保理公司就湖南飞腾公司对湖北汉源公司100万元的应收账款享有质权,并有权优先受偿;并判令湖北汉源公司在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的范围内,向中化保理公司支付款项100万元;6.确认中化保理公司就湖南飞腾公司对湖南大唐公司、大唐华银公司680万元的应收账款享有质权,并有权优先受偿;并判令湖南大唐公司、大唐华银在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的范围内,向中化保理公司支付款项680万元;7.确认中化保理公司对周坤质押的湖南飞腾公司100%的股权在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8.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全部被告共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292329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50105.84元。 事实和理由:自2018年12月5日,康乾公司与中化保理公司分别签订编号为ZHBL-YW-2018-034、ZHBL-YW-2019-012、ZHBL-YW-2019-018的《国内商业保理合同》,约定基础交易合同为东风汽车公司和康乾公司之间签订的零部件买卖合同,康乾公司将其在基础合同项下对东风汽车公司享有的165858023.76元应收账款转让给中化保理公司,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了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同时向中化保理公司申请应收账款融资共计131000000元,其中编号为ZHBL-YW-2018-034的合同约定融资期限和宽限期内保理使用费率为9.875%、编号为ZHBL-YW-2019-012、ZHBL-YW-2019-018的合同约定融资期限和宽限期内保理使用费率为9.4%,三份合同的逾期使用费率均为15%。康乾公司分别向中化保理公司出具《应收账款回购承诺书》,约定在转让给中化保理公司的应收账款到期日时,若中化保理公司无法足额收回应收账款时,或者中化保理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国内商业保理合同》认为需要由康乾公司回购时,康乾公司承诺无条件回购中化保理公司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归还相应的保理融资款,并承担全部的保理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合同签订时,康乾公司分别向东风汽车公司发出了编号为ZHBL-YW-TZS-2018-034-001、ZHBL-YW-TZS-2019-012、ZHBL-YW-TZS-2019-018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告知已将对其享有的应收账款及所从属的一切从权利和权益转让给中化保理公司,东风汽车公司应于应收账款到期日将应收账款金额以现金形式足额支付到指定账户,东风汽车公司均向康乾公司及中化保理公司出具了《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回执,确认并同意上述事项。 中化保理公司已依约共向康乾公司支付融资款131000000元,但中化保理公司未能于应收账款到期日足额收回应收账款,截至提交本起诉书之日,尚有合计48800000元的应收账款未收回,中化保理公司有权要求东风汽车公司支付尚未支付的应收账款。同时康乾公司的行为已经违反合同约定,根据《国内商业保理合同》第14.2条的约定,中化保理公司有权宣布合同项下全部应收账款的保理期间提前到期,康乾公司应立即回购中化保理公司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归还保理首付款48800000元,并支付保理使用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杨文博、马万里、海姆斯公司、湖南飞腾公司分别与中化保理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对康乾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海姆斯公司与中化保理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编号:ZHBL-YW-2019-036),以其所有的《抵押合同》附件《抵押物清单》所列财产作为抵押物,为中化保理公司在编号为ZHBL-YW-2018-034、ZHBL-YW-2019-012、ZHBL-YW-2019-018的《国内商业保理合同》项下对康乾公司享有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故中化保理公司有权对上述《抵押物清单》所列财产在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湖南飞腾公司与中化保理公司签订了《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编号:ZHBL-YW-2019-042),由湖南飞腾公司以其对湖北汉源公司在《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编号:SYHT-20190819GSX)项下享有的100万元的应收账款,以及对湖南大唐公司、大唐华银公司在《煤炭购销合同》(合同编号:CDT-HT-HN-JZS2-19-0077-C)项下享有的680万元的应收账款向中化保理公司出质,为中化保理公司在编号为ZHBL-YW-2018-034、ZHBL-YW-2019-012、ZHBL-YW-2019-018的《国内商业保理合同》项下对康乾公司享有的债权提供担保,故中化保理公司对上述应收账款享有质权,并有权优先受偿。 周坤与中化保理公司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编号:ZHBL-YW-2019-044),以其合法持有的湖南飞腾公司100%的股权为中化保理公司在编号为ZHBL-YW-2018-034、ZHBL-YW-2019-012、ZHBL-YW-2019-018的《国内商业保理合同》项下对康乾公司享有的债权提供担保,故中化保理公司有权对上述质押股权在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经中化保理公司多次催促,各被告均未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中化保理公司有权要求上述被告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中化保理公司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中化保理公司全部诉求。 本院审理期间,中化保理公司主张其曾作为受害人,以包含康乾公司与中化保理公司签订的案涉编号为ZHBL-YW-2018-034、ZHBL-YW-2019-012、ZHBL-YW-2019-018的《国内商业保理合同》在内的合同系被合同诈骗为由,以康乾公司、杨文博、马万里等为被控告人,前往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报案。经本院了解,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已经立案。 东风汽车公司主张本案涉及到的东风汽车公司的所有印章均系伪造,本案涉嫌刑事犯罪,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东风汽车公司表示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曾根据与本案中化保理公司类似的受害人欧冶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报案,前往东风汽车公司调查了解欧冶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和康乾公司等情况;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亦曾根据其他受害人的报案,前往东风公司调查相关情况;上述受害人涉嫌系被同一犯罪团伙以相同犯罪手段诈骗。 湖南大唐公司主张湖南飞腾公司因涉嫌合同诈骗及多起经济纠纷被公安机关调查,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侦支队于2019年9月前往湖南大唐公司就本案亦涉及的编号为CDT-HT-HN-JZS2-19-0077-C的《煤炭购销合同》相关事宜调查取证,要求湖南大唐公司协助留存该合同项下应付给湖南飞腾公司的资金。 湖北汉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相关申请书和异议书中载明:湖北汉源公司收到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的书面通知,因涉嫌刑事犯罪,对本案所争议的货款予以扣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判决结果
驳回中化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中化商业保理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92329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葛红 审判员孙兆晖 人民陪审员王军荣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姜源 书记员牛倩
判决日期
20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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