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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赛瑞斯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曹雪松
联系方式:010-52256055
注册时间:1995-10-16
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4号401室
简介:
可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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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赛瑞斯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陈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京02民终8012号         判决日期:2020-10-09         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北京赛瑞斯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瑞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420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赛瑞斯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陈伟的全部诉讼请求;2.案件受理费由陈伟承担。事实和理由:1.我公司不同意支付医疗费。陈伟出示的住院医疗单据明显标注陈伟超标治疗,社保中心不予报销,我公司也没有支付义务。2.我公司不同意支付护理费。第一,本案系工伤事故导致人身损害,应当适用工伤保险等相关法律,应当受劳动法等法律的调整。第二,一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没有法律依据。第三,陈伟工伤等级为二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为大部分护理依赖。按劳动法规定,护理费用支出为北京市上年度平均工资的60%,并且已经实际支付。第四,没有鉴定结论证明陈伟需要二人进行护理。一审庭审时,陈伟未出示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材料证明其护理费相关主张。3.我公司不同意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至一审法庭结束时,陈伟未出示证据证明其该项费用的发生。 陈伟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赛瑞斯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我是在赛瑞斯公司出的事故,赛瑞斯公司应当对我承担赔偿责任。 陈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赛瑞斯公司赔偿陈伟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的医疗费15439.10元(工伤保险拒付医疗费金额)、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的住院伙食补助费25550元[(100元/天-工伤保险实际支付伙食补助30元/天)×住院天数365天]、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的护理费79058.4元(实际发生的护理费票据金额减去该期间内工伤保险支付的护理补助)。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陈伟曾系赛瑞斯公司监理工程师。2006年4月21日,陈伟在北京市朝阳区望京K6项目一个待拆的二层活动板房内工作时发生工伤事故,事故导致陈伟胸部、腰部、肋骨等多处骨折,脊髓损伤伴双下肢瘫痪及脑震荡。2007年4月30日,经原北京市宣武区劳动局认定,陈伟工伤等级为二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鉴定为大部分护理依赖。 陈伟就上述事故所致损失多次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赛瑞斯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多次做出相关民事判决。2014年6月27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做出(2014)西民初字第1246号民事判决书。陈伟、赛瑞斯公司均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2014年12月1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4)二中民终字第10039号民事判决书,改判赛瑞斯公司赔偿陈伟自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3月26日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2014)二中民终字第10039号民事判决认定:1、陈伟确需二人护理,其提供的2013年7月至12月护理费发票的护理标准未明显超过合理范畴,予以确认。2、关于陈伟主张的伤残津贴一节,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陈伟达到退休年龄后停发伤残津贴,但其已经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且工伤保险基金亦每月补足该待遇与伤残津贴之间的差额部分,已经足以填平其损失。且伤残津贴属于工伤保险赔偿的项目,并非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赔偿项目,现陈伟在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仍要求赛瑞斯公司赔偿伤残津贴,于法无据,法院对其此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赛瑞斯公司针对上述(2014)二中民终字第10039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2015年5月2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15)高民申字第01326号民事裁定书,认为:陈伟在赛瑞斯公司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造成其受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终字第6312号民事判决书作出认定,认定赛瑞斯公司对陈伟工伤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其应就陈伟未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的部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对于赛瑞斯公司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驳回赛瑞斯公司的再审申请。 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陈伟在保定市第二医院连续住院治疗,诊断为胸椎损伤高位截瘫等。诉讼中,法院向相关工伤保险管理单位核实确认:1、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发生的陈伟医疗费经工伤保险理赔后拒付金额合计15439.10元,拒付原因“床位超标、治疗超标”。2、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工伤保险支付陈伟伙食补助费为30元/日。3、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期间工伤保险支付陈伟护理补助费为3386.80元/月,2019年7月至2019年9月期间工伤保险支付陈伟护理补助费为3704.80元/月。诉讼中,法院还联系陈伟主治大夫核实陈伟住院治疗期间床位标准、治疗标准等事宜,陈伟主治大夫称陈伟床位标准为该医院普通标准,治疗项目亦为普通标准,陈伟未要求医院给予特殊治疗。庭审中,陈伟确认工伤保险已经实际支付给赛瑞斯公司的陈伟工伤保险相关款项,赛瑞斯公司均已经全额转交给陈伟。陈伟提交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发生的护理费发票金额合计116700元;根据上述核实情况,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陈伟获得工伤保险护理补助费合计41595.60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除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足以推翻外,已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本案中,此前相关生效判决书已经确认赛瑞斯公司对于陈伟工伤事故发生具有过错,认定赛瑞斯公司应就陈伟未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的部分合理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关于陈伟主张的医疗费合理性,法院认为,虽然陈伟部分医疗费遭工伤保险拒付的理由系“床位超标、治疗超标”,但是经法院向陈伟主治医师核实,陈伟住院治疗期间的床位及治疗项目均为普通标准,陈伟并未要求医院给予其特殊治疗,现无证据证明陈伟故意扩大其医疗费损失;根据上述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赛瑞斯公司作为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现赛瑞斯公司未举证证明陈伟主张的医疗费系治疗陈伟病情不必要、不合理的支出;综上,陈伟主张的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工伤保险拒付医疗费系陈伟因伤就医的合理损失,依法应当由赛瑞斯公司予以赔偿。陈伟于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于保定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工伤保险已经按照每天30元的标准向陈伟支付伙食补助,而同期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法定标准应为每人每天100元,陈伟关于要求赛瑞斯公司按照每天70元的标准补足住院伙食补助费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纳。结合此前相关生效判决认定的陈伟护理依赖情况、护理人数及陈伟现治疗情况、相关物价水平,陈伟主张的实际发生的护理费金额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确认;计算本案护理费时扣减陈伟在同期已获得的工伤保险护理补助费。 判决:一、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赛瑞斯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赔偿陈伟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医疗费15439.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550元、护理费75104.40元。二、驳回陈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各方当事人对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本案事实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北京赛瑞斯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郭文彤 审判员刘保河 审判员屠育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杨超 书记员王慧
判决日期
20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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