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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云县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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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云县商务局与凌云县新迈进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桂1027民初306号         判决日期:2020-10-09         法院:凌云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凌云县商务局诉被告凌云县新迈进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凌云县商务局的委托代理人徐顺强、陈正宽被告凌云县新迈进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业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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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凌云县商务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手动地牛等设备(详见设备移交清单,价值1623610元)、四辆车(厢式运输车,车牌号为桂L×××××、桂L×××××,仓栅式运输车,车牌号为桂L×××××、桂L×××××,价值388000元)、原告建设的县、乡二级物流站点(价值1436187.9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被告通过竞标获得电子商务进农村物流配送体系承接服务项目,2017年12月28曰,原告与被告签订凌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三级物流体系建设运营项目合作协议书,双方约定,被告集中配送车辆,配送中心的货架、装卸工具、包装工具等达到标准化、规范化,配送服务质量标准不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物流行业标准》,为原告搭建县、乡、村物流体系运营体系。原告按订单量每单4元价格给被告补贴,若年运营量超过10万单以上,则按一年40万元补贴。原告给被告投入部分资产,如果被告失去承包资格,政府投入的资产由被告无偿退回。合同的有效期为一年。原告移交给被告手动地牛等设备(详见设备移交清单)1623610元、388000元购车款(用于购买登记在被告名下四辆车)及原告建设县、乡二级物流站点(其中凌云县城北加油站旁一个、玉洪、伶站、沙里、下甲、朝里、加尤、力洪、逻楼、东合各一个)装修费1436187.94元。原告已按约定给予被告补贴298366.2元。2019年被告没有中标而失去承包资格。按照双方的约定,被告应把原告移交给被告的资产退回给原告,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移交,被告则以种种理由不移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凌云县新迈进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辩称,1、被告认为原告不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被告并不具备本案原告条件,根据法律规定本案的原告诉讼请求是返还财产,原告应当首先证明要返还的财产属于原告所有,本案当中根据原告提供的材料来看在运营项目协议书中第三条第二项第三点当中明确的写有凌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三级物流体系建设的所有政府投入资产均属于凌云县人民政府所有,那么既然说属于凌云县人民政府所有,原告就无权提起本案的诉讼。另外上述的还写有中央财政投入的部分,那么中央财政投入的部分,原告也无权提起诉讼。综上,原告不具备本案的适格主体资格。2、原告的诉讼请求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在诉讼请求当中要求无偿收回的资产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在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原告要无偿收回中央财政投入部分的资产前提条件是被告在期内无法履行承办职能,也就是说被告如果在合同期内有违约的行为,原告才能无偿收回中央财政投入部分,但是对于地方政府投入的部分该如何收回,如何处理,协议里并没有明确的约定,而法律也没有对这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所以原告想无偿收回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3、原告存在违约行为,具体的是违约协议中第四条第七点的约定,合同期满后,原告没有选择被告为县域电子商务运营服务商。4、在双方签订的协议履行期满以后,被告还继续按照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原告也接受并没有提出异议,所以原告的行为应视为默认并应当对合同期满后被告继续履行的时间段支付相应的费用。5、原告所称的多次通知被告移交相关设备,被告不理的说法不是事实,实际上原告是在2019年10月21日才对被告发出通知,这个时间已经是在协议期满后的将近一年时间才通知,被告在2019年11月18日就书面回复原告,过后被告还多次通过电话或者到原告办公地点对协议的后续处理进行多次的协商,但是原告却置若罔闻。6、原告要求返还的财产中,原告并没有拥有完全的产权,被告也拥有部分产权,所以原告要求全部无偿收回没有依据。7、因合同到期后原告又无故的找其他公司合作,为此对被告前期投入的部分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关于这个方面被告依然保留有向原告主张赔偿的权利。8、合同到期后被告为了妥善保管财产而支付的费用包括房屋租金、人工工资、设备维护费等原告应当支付给被告。9、关于原告所要求的场地处理方式也没有任何依据。综上所述,因为原告不具备本案的适格主体资格,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对原告提供的竞标公告、运营项目协议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支付凭证有异议,辩称竞标公告没有单位盖章和签字,其招投标手续不合法,导致所签订的合同存在欺诈行为,所以对于它的合法性、关联性都有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进行了操作,被告也进行了投标,中标后才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合同,虽然存在瑕疵,但不影响合同的内容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对《凌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三级物流体系建设运营项目合作协议书》的三性没有异议,但对原告所要证明的内容有异议,并没有约定说被告如果失去承包资格,政府投入的资产由被告无偿退回,无偿退回的前提条件是在承包期内违约而不是任何时候都无偿退回。本院认为,合同虽然约定是被告在合同履行期内违约则无偿退回政府资产,现被告在合同履行的一年内没有违约,但合同履行期满后,被告是因失去了投标资格而不能与原告续订合同,故被告应当退回政府投入资产。对于设备移交清单及支付凭证,被告对三性没有异议,但对于设备的价值有异议,比如车辆,但被告未提供不是这个价格的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支付凭证,对其关联性有异议,辩称按照协议约定县、乡二级物流站的装修是由原告承担履行的,与被告无关。本院认为,该施工合同及支付凭证能证明原告对各个站点进行装修和采购车辆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2017年,被告通过竞标获得电子商务进农村物流配送体系承接服务项目,2017年12月28曰,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凌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三级物流体系建设运营项目合作协议书》,双方约定,合同的有效期为一年,即自2017年12月28日至2018年12月28日,协议期限届满前30天,经双方书面确认后可续约。被告集中配送车辆,配送中心的货架、装卸工具、包装工具等达到标准化、规范化,配送服务质量标准不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物流行业标准》,为原告搭建县、乡、村物流体系运营体系。原告按订单量每单4元价格给被告补贴,若年运营量超过10万单以上,则按一年40万元补贴。原告给被告投入部分资产,如果被告失去承包资格,政府投入的资产由被告无偿退回。原告移交给被告手动地牛、周转筐、盘托等58项设备(详见设备移交清单)共计1623610元、388000元购车款(用于购买登记在被告名下四辆车)及原告建设在县、乡二级物流站点(其中凌云县城北加油站旁一个、玉洪、伶站、沙里、下甲、朝里、加尤、力洪、逻楼、东合各一个)共计装修费1436187.94元。原告已按约定给予被告订单价格补贴298366.2元。2019年被告没有中标而失去承包资格。按照双方的约定,被告应把原告移交给被告的资产退回给原告,原告分别于2019年10月21日、12月30日书面通知要求被告移交,被告则以种种理由不移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另查明,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作出(2020)桂1027财保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凌云县新迈进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县级物流站、加尤站点、逻楼站点、朝里站点、沙里站点、伶站站点、玉洪站点、力洪站点、下甲站点的房屋,其中伶站站点和玉洪站点是租赁私人房屋(现房屋已作他用,原运营物品堆在一角)、下甲站点是租赁凌云汽车站的房屋、力洪站点还在运营中(后一个中标者)而没有执行查封。案件申请费2460元
判决结果
由被告凌云县新迈进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手动地牛等设备(详见设备移交清单)、四辆车(车牌号为桂L×××××、桂L×××××的厢式运输车2辆,车牌号为桂L×××××、桂L×××××的仓栅式运输车2辆)、原告建设的县、乡二级物流站点(凌云县城北加油站旁、沙里、朝里、加尤、逻楼各一个)给原告凌云县商务局; 驳回原告凌云县商务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382元,减半收取17191元,案件保全费2460元,由被告凌云县新迈进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姚祖誉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陆春伊
判决日期
20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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