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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879944万元
法定代表人:赵长山
联系方式:010-83453888
注册时间:2010-03-31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2号院7号楼10-14层
简介:
投资与资产管理;技术中介服务;科技企业孵化;基础设施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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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华臣联合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等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京0115民特监1号         判决日期:2020-10-09         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兴建筑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发展公司)、被申请人北京华臣联合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臣公司)申请撤销准许实现担保物权裁定一案,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人万兴建筑公司申请事项为:请求撤销(2019)京0115民特98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中发展公司的申请或改变裁定为准许中发展公司拍卖、变卖华臣公司名下位于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0503-004地块的土地(面积24120.12平方米)使用权及在建建筑物(面积12096.09平方米),中发展公司对拍卖、变卖后所得款项扣减华臣公司欠付异议申请人工程款项及违约金后,在贷款本金24474711.08元、贷款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9年9月10日为2815831.99元)、律师费48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事实与理由:第一,万兴建筑公司承包了案涉在建工程,截至目前,华臣公司尚欠万兴建筑公司工程款及违约金30051161.82元,根据合同法第286条等规定,万兴建筑公司的建设工程价款就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该债权优先于中发展公司的抵押权。2014年1月21日万兴建筑公司(承包人)与华臣公司(发包人)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厂房一及厂房二等2项创新药产业研发及生产基地项目),2014年2月10日双方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2014年5月30日万兴建筑公司与华臣公司签署《厂房一及厂房二等2项创新药产业研发及生产基地项目补充协议二》,合同约定万兴建筑公司承包发包人厂房一及厂房二等2项(创新药产业化研发及生产基地项目),总建筑面积12096.09平方米,承包范围为工程场地的平整、临建、围挡;施工用临水临电的入户、厂房的地基与基础等等,合同约定价款为34956727.66元。合同开工日期为2014年2月14日,万兴建筑公司于2014年7月28日完成基础结构施工,2014年9月23日完成主体结构施工,2015年12月25日完成部分装修工程及水电安装工程,已完工工程按合同预算内容发包人已审定进度款金额为25542713.39元,发包人累计支付工程款13132178.92元,欠付工程进度款12410534.47元。期间经多次催要,发包人华臣公司仍逾期支付应付工程价款,华臣公司于2016年1月6日依法暂停施工。万兴建筑公司已完成合同工程量总价为37341978.57元,利息1964939.32元,停工期间损失费用3876422.85元,合计应付结算价款金额及违约金为43183340.74元,华臣公司已付工程款13132178.92元,欠付工程款30051161.82元。 第二,万兴建筑公司在2020年6月才知道上述裁定,该裁定明显侵害了万兴建筑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74条的规定,万兴建筑公司有权提出异议。故诉至法院。 被申请人中发展公司称:请求驳回万兴建筑公司的申请。具体理由为: 第一,万兴建筑公司所提的异议之诉,已经超过法定的异议提出期间。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74条,利害关系人对准许实现担保物权裁定有异议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法院提出。本案中,(2019)京0115民特98号民事裁定书作出时间为2019年11月12日,裁判文书于2019年11月19日在审判信息网公布,万兴建筑公司以利害关系人身份提出异议的时间为2020年7月1日,超出了法定的6个月期限。 第二,万兴建筑公司对案涉的在建工程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万兴建筑公司自述,其与华臣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定于2014年1月21日,后来因华臣公司欠付工程进度款,万兴建筑公司多次催要后自2016年1月6日工程停工,可见,万兴建筑公司所主张的工程价款在2016年1月6日之前就应当给付,至2019年11月12日大兴法院作出(2019)京0115民特98号民事裁定书时,长达4年的时间万兴建筑公司没有行使优先受偿权,已超出法定期限,万兴建筑公司对案涉的在建工程已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万兴建筑公司主张优先受偿权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未竣工的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应当具备工程质量合格的前提条件,万兴建筑公司并未完成案涉在建工程的施工,工程未进行竣工验收、结算,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工程价款的具体金额均不确定,亦无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万兴建筑公司对案涉在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以及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价款金额。万兴建筑公司依据自行制作的汇总表主张其对案涉在建工程具有优先受偿权缺乏法律依据。 第四,(2019)京0115民特98号民事裁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不影响万兴建筑公司的民事权益。中发展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有《委托贷款合同》、《抵押合同》等相关协议,并且取得了不动产登记证书,依据充分,贵院作出(2019)京0115民特98号民事裁定书并无错误。且该裁定只是确认了中发展公司有申请实现抵押权的权利,在没有执行前,案涉的土地与在建工程仍属于华臣公司财产,对万兴建筑公司的权益并无影响,万兴建筑公司即便享有优先受偿权也是对在建工程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其无权要求撤销(2019)京0115民特98号民事裁定书。 第五,万兴建筑公司无权对案涉的土地使用权主张优先受偿权。按照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土地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属于不同的物,万兴建筑公司对于建设工程用地并无投入亦无增值贡献,与土地本身的价值没有直接联系,即使其主张优先受偿权,范围应限于其承建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因此,万兴公司只能对其所承建施工的建设工程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对于土地使用权没有优先受偿权。 第六,万兴建筑公司无权就利息、停工期间损失费用、违约金主张优先受偿。首先,中发展公司不认可万兴公司所主张的华臣公司欠付工程款金额。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万兴建筑公司无权主张对利息、停工期间损失费用等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七,万兴建筑公司在与华臣公司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纠纷甚至工程停工长达5年的时间不进行司法诉讼主张权益,在(2019)京0115民特98号民事裁定书作出8个多月后提出异议,系恶意滥诉,其应当承担中发展公司因本案支出的费用。 被申请人华臣公司称,对于万兴建筑公司与中发展公司的意见,华臣公司是中立的。华臣公司收到了万兴建筑公司向大兴法院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起诉材料,华臣公司希望与万兴建筑公司进行和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先行解决。 经审查查明: (一)(2019)京0115民特98号民事裁定书情况 2019年9月12日,大兴法院受理中发展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发展公司申请事项为:1.法院裁定拍卖、变卖华臣公司名下位于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0503-004地块的土地(面积24120.12平方米,土地使用证编号为京兴国用(2011出)第XXXX号)及在建建筑物(面积12096.09平方米,建设规划工程许可证号:2013规(大)建字0105号);2.请求将上述拍卖、变卖款项优先用于偿还华臣公司欠付中发展公司的到期借款本金24474711.08元及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9年9月10日为2815831.99元),以及中发展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暂已支付律师费48000元);3.申请费由华臣公司承担。2019年11月12日,大兴法院作出(2019)京0115民特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北京华臣联合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0503-004地块的土地(土地使用证编号:京兴国用(2011出)第XXXX号,面积:24120.12平方米)使用权及在建建筑物(建设规划工程许可证号:2013规(大)建字0105号,面积12096.09平方米),申请人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拍卖、变卖后所得款项在贷款本金24474711.08元、贷款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9年9月10日为2815831.99元)、律师费48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另外,(2019)京0115民特98号民事裁定书,事实查明中载明“中发展公司于2018年5月7日取得京(2018)大不动产证明第000007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内容包括:‘证明权利或事项:抵押权;权利人:中发展公司;义务人:华臣公司;坐落: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不动产单元号:110115010001GB00473W00000000;原产权证号:京兴国用(2011出)第XXXX号;担保债权数额:2500万元;履行债务期限:2014-04-01起至2019-10-31止;抵押面积:24120.12平方米;在建建筑物抵押面积:12096.09平方米。’” (二)本案审查查明的情况 2014年1月21日,发包人华臣公司与承包人万兴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厂房一及厂房二等2项(创新药产业化研发及生产基地项目),工程地点在大兴区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工程内容为总建筑面积12096.09平方米,承包范围为工程图纸范围内除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和发包人工程外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层面、给水、排水及采暖、通风与空调、建筑电气工程、智能建筑、电梯工程及室外工程全部工作内容,计划开工时间2014年2月14日,计划竣工时间2015年7月11日,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金额为34956727.66元。 2014年2月10日,发包方华臣公司与承包方万兴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其中对工程款支付时间进行了约定:签署该协议7日内预付工程款总额的15%,地基与基础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总额的15%,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总额的20%,装饰装修验收合格支付工程款总额的10%,建筑屋面及建筑给排水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总额的10%,建筑电气(强弱电)及智能建筑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总额的10%,整体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总额的15%,工程款总额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二年,在双方验收合格之日起计。 2014年5月30日,发包方华臣公司与承包方万兴建筑公司签订《厂房一及厂房二等2项(创新药产业化研发及生产基地项目)补充协议二》,其中对预算总价约定为39188186.89元。 万兴建筑公司称华臣公司欠付工程进度款,其于2016年1月6日暂停工程施工。 华臣公司称与万兴建筑公司就工程款的结算尚未达成一致意见。就案涉的工程,万兴建筑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华臣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等,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判决结果
驳回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卢赞赞 人民陪审员何立月 人民陪审员吴少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梦佳
判决日期
20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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