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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钢贸易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431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亮
联系方式:010-62688893
注册时间:1982-04-20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
简介:
进出口业务;冶金产品及生产所需原材料、辅料、黑色金属及有色金属原材料及产品、耐火材料、电子产品、建筑材料、化工原料及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机械设备、仪器仪表的销售、仓储;销售煤炭及制品(不在北京地区开展实物煤的交易、储运活动);相关产品的展览、展销;经济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广告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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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钢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京04民初604号         判决日期:2020-10-09         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钢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钢贸易公司)与被告中铁资源集团蒙古有限责任公司(CRMICo.,Ltd.)(以下简称中铁蒙古公司)合同纠纷(原立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钢贸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铁蒙古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钢贸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中铁蒙古公司向原告中钢贸易公司支付《长期合作协议》项下的欠款共计22万美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中铁蒙古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11月8日,就中钢贸易公司包销中铁蒙古公司蒙古国境内铁矿项目所生产的铁矿石货物事宜,双方签订《长期合作协议》,约定:中钢贸易公司在协议签订后先行向中铁蒙古公司支付100万美元作为获得包销权的保证金;如果中铁蒙古公司在2013年12月31日前无法向中钢贸易公司交货,则应于2014年1月31日前将100万美元保证金退还中钢贸易公司。 随后,中钢贸易公司依约委托中钢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钢国际)向中铁蒙古公司支付了100万美元保证金。由于中铁蒙古公司确未能在2013年12月31日前向中钢贸易公司交付任何货物,应向中钢贸易公司返还100万美元保证金。经中钢贸易公司多次沟通和催收,中铁蒙古公司陆续向中钢贸易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退还了78万美元,仍有22万美元欠款至今未退还。 中钢贸易公司认为,中铁蒙古公司长期拖欠中钢贸易公司保证金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由于中铁蒙古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长期合作协议》亦未对协议争议管辖法院作出约定,按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原告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长期合作协议》的签订地也在北京,故北京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中钢贸易公司的诉讼请求。 中钢贸易公司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长期合作协议》,证明双方签订合作协议事项。2.《委托付款协议》;3.中铁蒙古公司保证金收据;4.中铁蒙古公司致中钢贸易公司函;5.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客户通知书;6.中铁蒙古公司收款通知书,证据2-6证明中钢贸易公司通过委托中钢国际支付了保证金100万美元,中铁蒙古公司予以确认。7.中钢贸易公司、中钢国际与中铁蒙古公司于2014年5月至2016年12月期间的函件往来及债权债务确认书;8.中铁蒙古公司向中钢国际还款的相关证据,证据7-8证明双方沟通与催款过程以及中铁蒙古公司陆续退还保证金约78万美元、剩余22万美元仍未退还。9.中国驻蒙古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部分在蒙中资企业名录》(经公证);10.中铁资源集团有限公司网页截屏,证据9-10证明被告为境外主体。11.君合律师事务所2018年5月向中铁蒙古公司进行催收的律师函及EMS邮单,证明中钢贸易公司向中铁蒙古公司持续发送律师函催收欠款。12.中钢国际出具情况说明;13.中钢国际告知函及相关邮寄单据,证据12-13证明中钢国际不是债权债务主体,仅受中钢贸易公司委托对中铁蒙古公司进行收付款、对账、催款等,涉案债权由中钢贸易公司向中铁蒙古公司主张且已告知中铁蒙古公司。 被告中铁蒙古公司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本院审查,对于原告中钢贸易公司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0年11月8日,中钢贸易公司(甲方)与中铁蒙古公司(乙方)签订《长期合作协议》,约定于2011年1月至2021年1月期间双方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其中第三条约定,中钢贸易公司包销中铁蒙古公司在蒙古国境内铁矿项目所生产的所有铁矿石及球团,包括但不限于奥尤特敖包铁矿和额仁铁矿,具体购销合同按批次分别签署。在签订协议后五个工作日内,中钢贸易公司向中铁蒙古公司先行支付100万美元,作为获得中铁蒙古公司蒙古国铁矿在合作期限内包销权的保证金。中铁蒙古公司在向中钢贸易公司发货的笫一年内将中钢贸易公司的100万美元保证金以冲抵货款的方式归还中钢贸易公司。但如中铁蒙古公司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到2013年12月31日仍无法交货,中铁蒙古公司应于2014年1月31日前将中钢贸易公司保证金返还至中钢贸易公司指定银行账户,返还保证金行为不影响协议其他约定的有效性。第六条约定,本协议的制定、有效性、解释、执行、修改、终止及因上述事项引起的争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010年11月12日,中钢贸易公司与中钢国际签订《委托付款协议》,约定中钢贸易公司为履行《长期合作协议》约定的支付保证金的义务,委托中钢国际代为支付保证金100万美元,并接受中铁蒙古公司无法交货情形下可能返还的保证金。11月16日,中铁蒙古公司向中钢贸易公司出具金额为100万美元的履行保证金收据。11月18日,中钢国际通过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向中铁蒙古公司提供的账号汇款100万美元。11月19日,中铁蒙古公司向中钢贸易公司出具《收款通知书》,确认收到中钢贸易公司铁矿产品合作期内包销权的保证金999980美元。 2013年7月26日,中铁蒙古公司向中钢贸易公司致函,说明《长期合作协议》项下两个铁矿项目的进展情况,承诺“如到2013年12月31日仍无法交货,我公司将于2014年1月31日前将贵公司的保证金返还至贵公司指定银行账户”。 中钢贸易公司称,截至2013年12月31日,中铁蒙古公司并未交付协议项下任何货物,因此中钢贸易公司多次催促中铁蒙古公司返还保证金。中铁蒙古公司于2014年2月19日、3月8日、3月28日、5月14日、6月19日分别向中钢国际返还保证金199960美元、99960美元、399962美元、50000美元、30000美元。经过双方多次书面沟通,中钢国际与中铁蒙古公司于2016年11月28日签订《债权债务确认书》,共同确认截至2016年7月31日,中铁蒙古公司尚应付给中钢国际债务本金(预付款)22万美元。 另查明,被告中铁蒙古公司系在蒙古国注册成立的中资企业。中钢国际系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成立的公司,与中钢贸易公司均为中钢集团的子公司,为便利收付结算,中钢贸易公司委托中钢国际代为处理《长期合作协议》项下的收付款、对账、催款等事宜
判决结果
中铁资源集团蒙古有限责任公司(CRMICo.,Ltd.)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钢贸易有限公司返还《长期合作协议》项下的保证金220000美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561元,由中铁资源集团蒙古有限责任公司(CRMICo.,Ltd.)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中钢贸易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中铁资源集团蒙古有限责任公司(CRMICo.,Ltd.)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长贾丽英 审判员于颖颖 人民陪审员盛道群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昊男
判决日期
20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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