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金东、金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1991号
判决日期:2020-10-09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郭金东、金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浦集团公司)、金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浦新材料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郭金林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终9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郭金东、金浦集团公司、金浦新材料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原审判决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不适用于本案,适用法律错误,侵犯了金浦新材料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二)原审判决认定郭金东、金浦集团公司、金浦新材料公司拒不履行《全面和解协议》,无事实与法律依据。1.在《全面和解协议》有效的情形下,郭金东、金浦集团公司、金浦新材料公司从未拒不履行,仅是要求依法履行,区分各公司的股权价值,股份有限公司每年受让股份不得超过25%。2.《全面和解协议》未约定股权受让时间,并非郭金东、金浦集团公司、金浦新材料公司拒不履行协议。3.根据公司法及金浦新材料公司章程规定,郭金林有权辞去董事职务,原审判决认定应由郭金东、金浦集团公司、金浦新材料公司创造条件,属随意附加合同义务,缺乏法律依据。(三)原审判决违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增加了股权交割风险。《全面和解协议》不能履行的主要原因系郭金林持有的股权被查封并已进入执行程序,股权作为特定物,一旦出现任何交割风险,判决将无法执行。原审法院以郭金林同意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而忽视股权交割风险,强加给郭金东先付款义务,有违公平原则。(四)原审判决认定郭金林有权就《全面和解协议》所涉纠纷提起诉讼,适用法律错误。《全面和解协议》系执行程序外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具有可诉性,郭金林仅能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二、原审法院未对基本事实进行审理。郭金林系金浦新材料公司的董事,该身份影响《全面和解协议》的履行,但原审法院未对该基本事实进行审理。综上,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情形,应予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郭金东、金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张爱珍
审判员何君
审判员张颖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潘琳
书记员黄哲
判决日期
2020-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