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子奇、广西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桂1424财保2号
判决日期:2020-10-09
法院:大新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谭子奇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西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15242元或查封相当价值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左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查询、冻结广西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15242元或查封相当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596元,由申请人谭子奇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梁东壁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蒙妮
判决日期
2020-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