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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谢海涛
联系方式:0564-3963162
注册时间:2002-09-17
公司地址:六安市梅山南路以东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第二移动通信楼
简介:
按照《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上载明的内容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移动通信业务(包括语音、数据、多媒体);IP电话及互联网接入服务;从事移动通信、IP电话和互联网等网络设计、投资和建设;移动通信、IP电话和互联网设施的安装、工程施工和维修;经营与移动通信、IP电话和互联网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漫游结算清算、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设备销售;出售、出租移动电话终端设备、IP电话设备、互联网设备及其配件、并提供售后服务;代收水、电、气、热、公共交通、广播电视等公用事业费用;代办铁通公司客户入网及收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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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立双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皖1503民初3548号         判决日期:2020-10-09         法院: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左立双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六安分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袁溧,被告移动六安分公司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何霖、梁舒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左立双诉称: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16772.8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18天×30元∕天)、营养费2700元(90天×30元∕天)、护理费7410元(60天×123.5元∕天)、误工费20340元(180天×113元∕天)、残疾赔偿金75080元(37540元×20年×10﹪)、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后续治疗费15000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1900元、车辆损失1500元,合计147542.81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16日17时15分,左立双驾驶车牌号为皖N×××××的二轮摩托车,在六安市裕安区平桥乡王店村朱咀组路段,摩托车挂到路上的两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的光缆线,造成左立双受伤、摩托车损坏的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入住六安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左锁骨骨折、左肩峰骨折、左侧颈胸椎多发横突骨折、胸部外伤、左侧颧弓骨折。2020年3月24日经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受伤构成十级伤残,误工180日,护理60日,营养90日,后续治疗费15000元。因赔偿协商未果,望判如所请。 被告移动六安分公司辩称:一、事故发生时未通知被告,事故认定书系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做出,故本案为单方事故,原告应对事故发生损害后果承担全部的责任。二、原告无证据证明其所受的伤害与被告的线缆存在因果关系。交警队未经被告同意单方面适用简易程序,事后也未通知、听取被告意见,程序违法,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三、即便原告所受伤害与被告的线缆存在因果关系,原告对伤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四、原告诉请的费用过高。1、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应按每天20元计算。2、车损1500元及交通费300元应提供正式票据。3、后续治疗费15000元应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4、精神抚慰金6000元过高,请求法院酌定。五、对本案案由有异议,本案原告在道路上驾驶交通工具发生的事故,应当定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当事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综上,原告受伤与被告线缆不存在因果关系,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证据2、被告企业信息,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 证据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2019年11月16日17时15分,原告驾驶车牌号为皖N×××××的二轮摩托车,在六安市裕安区平桥乡王店村朱咀组路段,摩托车挂到路上的两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的光缆线,造成原告受伤、摩托车损坏的的交通事故; 证据4、出院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原告受伤为左锁骨骨折、左肩峰骨折、左侧颈胸椎多发横突骨折、胸部外伤、左侧颧弓骨折。经司法鉴定,原告受伤构成十级伤残,误工180日,护理60日,营养90日,后续治疗费15000元; 证据5、费用票据,证明原告花去医药费16772.81元、鉴定费1900元、车辆损失1500元。 被告质证意见:对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该认定书只能证明原告发生的交通事故,不能证明系由被告的光缆线导致原告受伤,光缆线与事故的发生不具有因果关系,本次事故是交通事故,与物件脱落、坠落直接致人伤害的事故不符;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对司法鉴定的误工期与出院记录的医嘱不一致,应当以医嘱的三个月为准,后续治疗费15000元过高,应按实际发生的为准;对证据5医疗费发票无异议,对鉴定费真实性认可,对车辆损失1500元,没有正式发票和交费的转款凭证,不予认可。 庭后原告补充提交证据:从交警部门调取的现场照片5张,证明原告摩托车挂到路上的两根被告公司的光缆线,造成交通事故的事实。 被告质证意见:对照片真实性无异议,不能反映是光缆线脱落、坠落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事故地点是道路,案由应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无证驾驶且未减速行驶,系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与线缆无因果关系。 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1-5号证据和补充证据,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审理查明:2019年11月16日17时15分,原告左立双驾驶皖N×××××二轮摩托车,行驶在六安市裕安区平桥乡王店村朱咀组路段时,挂到路面被告移动六安分公司的两根光缆线上,造成原告受伤、摩托车受损、光缆线损坏的交通事故,因光缆线所起因果作用无法确定,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未作认定。事故当晚原告入住六安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为左锁骨骨折、左肩峰骨折、左侧颈胸椎多发横突骨折、胸部外伤、左侧颧弓骨折。原告住院治疗17天,花去医疗费16772.81元。2020年3月24日,经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左侧锁骨中段骨折及左侧肩峰骨折,目前遗有左肩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构成十级伤残,评定误工180日,护理60日,营养90日,后续取内固定需15000元,原告缴纳鉴定费1900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赔偿原告左立双各项损失145012.81元的70﹪即101508.96元,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60元,减半收取1630元,被告承担1140元,原告承担4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汪贤荣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丁晨晨
判决日期
20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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