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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宝瞳科技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位
联系方式:13641111888
注册时间:2013-03-22
公司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43号物理层第4层2号商场
简介:
许可项目:销售保健食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视力健康技术研究、开发及推广;视力矫正信息咨询(不含诊疗);视力健康信息咨询、验光配镜;销售:眼镜、护眼贴、化妆品、医疗器械Ⅰ类Ⅱ类,护理机构服务(不含医疗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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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艳与重庆市宝瞳科技有限公司生育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渝0105民初13255号         判决日期:2020-10-08         法院: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艳与被告重庆市宝瞳科技有限公司生育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艳,被告重庆市宝瞳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李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生育保险待遇7646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11月30日到被告处工作,任职咨询顾问,直至2017年7月被告才为原告购买社保,导致原告生育保险未达到全额报销条件,导致生育保险报销差额7646元。原告为维护权益,遂诉至本院提起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重庆市宝瞳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要求支付的补贴金额有误,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举示的仲裁决定书、生育保险费用结算材料、劳动合同书以及被告举示的社保补缴材料均系原件,并经双方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据以上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11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书》,主要约定:固定期限为2016年11月30日至2019年11月29日,试用期为2016年11月30日至2016年12月29日;并约定了劳动报酬等其他合同事项。被告从2017年7月起为原告购买了社会保险,2019年9月5日,被告对原告2016年12月至2017年的养老保险费用进行了补缴。 2018年3月20日,原告向社保经办部门办理生育保险个人费用结算,共领取生育保险待遇8762元。 2018年11月8日,原告向重庆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生育保险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因原告申请向法院提起诉讼,该委遂于2019年1月10日作出仲裁决定书,决定终结该案的审理。原告领取该仲裁决定书后,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本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李艳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李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员黄静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刘成林 书记员庞媛尹
判决日期
2020-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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