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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华银怀化巫水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9609万元
法定代表人:赵云辉
联系方式:0745-2297767
注册时间:2009-07-30
公司地址:会同工业集中区(水平溪)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水电开发经营,为本公司检修与调试发电设备、电力技术服务、公司自有资产租赁、电力器材销售、旅游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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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华银怀化巫水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湘01民初1042号         判决日期:2020-10-08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唐华银怀化巫水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华银公司)与被告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总水电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以下简称深圳建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唐华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创前,被告水总水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刘慈,被告深圳建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旺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大唐华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申请撤销对被告深圳建行的起诉。二、申请对被告水总水电公司的诉讼请求变更为: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水总水电公司及时与原告进行工程价款据实结算;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水总水电公司退还原告超付的工程款6392578.8元及税金补偿60952.5元,共计6453531.3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水总水电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30日,原告与被告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小洪水电站工程土建及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书》(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由被告水总水电公司承建原告开发的小洪水电站工程土建及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77907558元整,工期为791日历天,开工日期为2016年7月10日,《施工合同》全部工程竣工日期为2018年9月8日(进度计划控制节点工期详见《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10.1条)。《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相应的工程进度款,并按照整体规划陆续与其他供应商签订了后期的供货合同。但是水总水电公司由于自身技术力量不足及管理不善等诸多原因,出现严重单方违约,未能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进行施工,导致工期一再延误。期间,原告和工程监理多次向水总水电公司书面催告,水总水电公司亦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工程如期进行。截止到2017年5月底,经工程监理的核算,水总水电公司已延误工期150天,且经工程监理多次催促仍不能进行有效赶工。原告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原告被迫依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11.6.3项之约定(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施工计划延误合同工期达2个月以上,发包方有权终止合同),行使合同解除权,于2017年5月25日向被告水总水电公司发出解除《施工合同》的律师函,被告水总水电公司已于2017年5月27日签收该律师函。由于被告水总水电公司延误工期150天,导致后续合同无法履行,施工现场处于全面停工状态,重新招标恢复正常施工至少需要3个月,而水电站项目建设具有明显的季节性,据工程监理的分析报告,2018年5月才具备一期转二期围堰施工条件,而5月已进入丰水期,不具备二期围堰施工条件,故实际要延迟至2018年9月1日才能开始二期施工,被告水总水电公司的逾期行为直接导致整体工程推迟一年,即发电厂投产迟延一年,同时也导致相关后续合同无法履行,大量增加了第三方费用,以及资金占用费、管理费増加等损失。同时,因工程总体延期一年,原告必须多支付一年的项目管理费。综上所述,因被告水总水电公司迟迟不与原告结算,故此原告特诉至法院,敬请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水总水电公司答辩称,第一、水总水电公司已经在2018年10月30日已经被裁定受理破产,且原告已经在2019年1月10日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而本案是在2020年的2月19日立案。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0条的规定,债权人新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债权人对管理人债权表确认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因此,原告提起的诉讼,法院应当不予受理,依法予以驳回。第二、水总水电公司是同意就本案的工程款据实结算,但是根据生效的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民终325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施工合同无效的责任主体在原告,所以水总水电公司将保留追究原告缔约过失责任的一个权利。第三、水总水电公司系被原告赶出工地的,许多的资料都已经遗失了,所以现场的情况是没有证据的,所以无法进行结算,且无法进行结算的一个责任在于原告。第四、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2019)湘01民终3253号认定了原施工合同无效,而且合同无效的责任是原告方,所以本案原告在事实理由部分所陈述的解除合同以及被告水总水电公司违约的相关事实不成立。 被告深圳建行答辩称,被答辩人对答辩人就保证合同提起的诉请已经过人民法院审理,其在本案中提起对答辩人的诉讼为重复诉讼;生效判决已确认涉案施工合同和保证合同无效,答辩人对合同无效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起诉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大唐华银怀化巫水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合议庭
审判长旷学瑛 审判员刘舸 审判员王真铮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赵翔
判决日期
2020-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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