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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巴月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万元
法定代表人:何冰
联系方式:13320200055
注册时间:2013-01-29
公司地址:重庆市双桥经开区东环大道2号附2号1区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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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集智成卓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巴月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6)渝0111民初4064号         判决日期:2016-12-23         法院: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成都集智成卓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智成卓公司)与被告重庆巴月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月庄酒店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锋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廖鸿飞、人民陪审员卿胜全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集智成卓公司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蓉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巴月庄酒店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集智成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154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止,为人民币17402元),合计171402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4年7月,原、被告签订了广告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的酒店管理公司、度假酒店、高尔夫球俱乐部、马术公司和生态农业园项目进行VI设计,服务费总金额为220000元,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款项,目前被告尚欠原告154000元未付,经多次催收无果,原告遂起诉来院,提出诉求如前。 被告巴月庄酒店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7日,原告集智成卓公司(乙方)与被告巴月庄酒店公司(甲方)签订了合同书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的酒店管理公司、度假酒店、高尔夫球俱乐部、马术公司和生态农业园项目进行VI设计,合同收费金额为22万元(含税价),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包括每项具体业务合同)要求的付款时间支付工作费用,且经协商无果,乙方有权暂停直至终止代理事宜,甲方赔偿乙方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但双方另行书面协商变更付款时间的除外。该合同第五条约定:“合同签署日后,甲方向乙方支付首期款项为总金额的30%,即人民币66000元,乙方按照工作进度,在提交VI基础部分,并得到甲方书面确定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总金额的40%,即人民币88000元,在设计工作完成后,乙方向甲方提供甲方书面认可的所有设计成果(包括电子文档、5套光盘以及5本印刷成品)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尾款,即人民币66000元。”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但被告仅于2014年8月14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首期款项人民币66000元,之后再未支付。经多次催收无果,原告遂起诉来院,提出诉求如前。 上述法律事实,有原告陈述和合同书、VI定义、设计成果打印件、确认书等证据载卷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限被告重庆巴月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原告成都集智成卓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154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154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5月26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成都集智成卓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728元、公告费700元,共计4428元,由被告重庆巴月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王锋 代理审判员廖鸿飞 人民陪审员卿胜全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陈浩
判决日期
2016-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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