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学红与青乐化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5)青民申字第234号
判决日期:2015-12-29
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周学红与再审申请人青海青乐化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乐化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均不服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东民一终字第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周学红申请再审称,1.周学红的月工资标准由固定工资2000元和出车提成1393元组成,共计3393元。二审判决未将出车补助纳入月工资额中,导致多项判决结果错误,且对医药费、护理费的计算,以及对辅助器具费不予支持错误。2.二审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认定护理期限20年,适用法律错误。3.二审法院对伤残津贴和护理费未按照青海省调整后的标准予以判决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的规定,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青乐化工申请再审称,青乐化工与周学红未形成劳动关系,对周学红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周学红、青海青乐化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韩锐
审判员张语芯
代理审判员王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智婕
判决日期
2015-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