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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博达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方式:0713-8392196
注册时间:2004-12-08
公司地址:黄冈市黄州新港路(湖北大鹏造价公司三楼) 复制
简介:
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一、二、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有效期至2021年7月2日止,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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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灿文与蕲春县齐丰交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蕲春县交通运输局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鄂1126民初4068号         判决日期:2020-10-02         法院: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费灿文与被告蕲春县齐丰交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丰交通公司)、蕲春县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蕲春交通局)、蕲春县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蕲春公路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后,依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追加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建工集团)、江西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建工建安公司)、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设计总院)、湖北博达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博达监理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费灿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婉铮,被告齐丰交通公司及蕲春交通局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凌磊,被告蕲春公路局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新华,被告江西建工集团及江西建工建安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北博达监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斌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告中南设计总院法定代表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费灿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本案七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110300元[包括:维修被损坏车辆费用及车辆施救费用合计102600元;车辆无法继续使用期间租用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120元/天×60天=7200元;原告因此次事故受伤所支付的医药费5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当庭表示放弃对齐丰交通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18日,原告费灿文驾驶鄂J×××××号牌小型轿车由湖北省武穴市沿江北一级公路往蕲春县漕河方向行驶,由于该路段道路交通牌指示错误,导致原告在上错道后一直依交通牌指示直行,连人带车冲入前方水塘中,造成车毁人伤的损害后果。事故发生后,原告于2019年5月5日到蕲春与被告就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协商未果。同时,原告发现该路段沿途错误交通牌处均新增加了“直行中断”指示牌,被告均表示不知是何单位所为。 齐丰交通公司辩称,齐丰交通公司既不是案涉工程建设单位,也不是施工单位,对原告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蕲春交通局辩称,1.案涉工程是由甲方交通局委托江西建工集团投资代建的项目,由合同乙方江西建工建安公司与江西建工集团建设、施工,建设后甲方再予以回购,整个施工过程的风险责任按合同约定由投资方、施工方承担。2.案涉工程实际交付时间是2019年5月28日,原告起诉的事实发生在2019年3月18日,事故发生在交工之前,根据合同约定,有关民事责任由委托代建方承担。请求驳回原告对蕲春交通局的诉讼请求。 蕲春公路局辩称,1.原告驾驶他人小车擅自进入在建未使用的公路,行驶过程中没有遵守交通规则,且饮酒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路产损失。原告对路面状况是清楚的,从事故现场情况看,其从江北公路撞击花坛后横穿路面,坠入水中,车速过高,过错明显。2.蕲春公路局是路政管理部门,对蕲春交通局授权移交后的公路才能管理。蕲春公路局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过错,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江西建工集团、江西建工建安公司均辩称,1.江西建工集团、江西建工建安公司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2.对于公路所有的护栏、设施都已经由监理单位验收通过,特别是发生事故那一段,所有的护栏都已经验收通过,我方已经尽到安全提示义务,该过错是由原告造成,应由原告承担责任。3.原告作为司机应尽到审慎驾驶义务,但原告饮酒后驾车。该路段发生事故时未整体交付验收,导航应显示路段不能通过,若是自己驾驶应知道还在施工,原告自身存在重大过错。4.该事故车辆应购买相关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公司应先赔付,其次再分担责任。原告相关诉请应提交发票原件,代替性交通工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中南设计总院未作答辩。 湖北博达监理公司辩称,工程没有交工验收前,产权、保管是业主的,由施工单位管理,发生事故时项目还在交工过程中,没有交付使用,监理单位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一、关于原告费灿文提交证据 1.原告身份信息、被告工商信息,可以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予以采信。2.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交通事故现场图、车辆毁损及现场救援照片、费灿文受伤照片、道路交通牌及标识现场照片,可以相互印证本案事故发生的事实,予以采信。3.录音光盘,可以证明事故发生路段新增加“直行中断”指示牌,予以采信。4.车辆一次性包干修复协议、维修被损坏车辆费用及车辆施救费用发票、蕲春县明达轿车服务中心维修材料清单,鉴于本案财产损害事实客观存在,且车辆损失有上述证据及交通事故证明等证据相佐证,被告虽对车辆维修费用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本院对该损失102600元予以认定。租车费用发票7200元,考虑到原告受损车辆属非经营性车辆,因维修期间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应予支持。但其主张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系租车费用,原告未举证证明其租车费用的必要性及合理性,故本院酌情认定3000元;医药费500元,因原告未提供正规医疗费票据,不予采信。5.车辆买卖协议,可以证明事故车辆所有人已将车辆出卖给原告,予以采信。6.拍摄于2019年5月5日的事故现场照片、视频光盘,与交工验收证书所证明的案涉公路实际交付验收时间不符,不足以证明原告所主张的案涉公路在事故发生时已经投入使用,不予采信。 二、关于被告蕲春交通局提交证据 1.投资建设与回购合同,可以证明案涉公路建设施工的相关情况,经审查予以采信。2.交工验收证书及交工验收签到表,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予以采信。 三、关于被告蕲春公路局提交证据 1.交警部门呼吸式酒精检测结论,原告及其余被告对费灿文的酒精检测结果10mg/100ml质证无异议,予以采信。2.路政勘验笔录及路产修复发票,因蕲春公路局未主张权利,故本案中不予审查,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四、关于被告江西建工建安公司提交证据 1.“禁止通行”照片,被告未举证证明系本案事故发生时段拍摄,不足以证明被告江西建工建安公司已完全尽到提示、警示义务,不予采信。2.中间交工证书,不足以证明案涉公路已正式交工验收,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3月18日,原告费灿文饮酒后驾驶鄂J×××××号牌大众CC小型轿车,由武穴市进入在建的蕲春县蕲州镇沿江一级公路自南向北往蕲春县漕河方向行驶。当日23时许,费灿文驾车行至蕲州镇沿江一级公路牛皮坳出口路段。该路段出口与205省道“下蕲线”平交,临近出口路段旁边悬挂的交通标志牌显示前方为浠水,左侧为蕲州,右侧为漕河,出口处路面分别标记有对应的直行、左转弯、右转弯交通标线,但无阻拦设施和禁行标识。费灿文驾车至沿江一级公路与“下蕲线”交叉路口准备往漕河方向行驶,从沿江一级公路路口驶出时,因驾驶不慎车辆撞击右转弯车道的花坛后横穿205省道“下蕲线”,撞断对面路边护栏并坠入道路左侧水塘内,造成车辆严重受损、费灿文受伤及护栏受损的单方交通事故。事发当晚,交警部门对费灿文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0mg/100ml。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在费灿文发生事故路段增加有“直行中断”标志牌。 交警部门于2019年3月18日23时02分制作的交通事故现场图显示,费灿文车辆撞击点及散落物位于右转弯车道的花坛右侧方位,右转弯车道路宽6.3米,蕲州至漕河的“下蕲线”公路路宽12米,坠车地点位于蕲州至漕河“下蕲线”公路左侧水塘。该现场图有费灿文签名。2019年4月10日,蕲春县交警大队蕲州中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内容为:“报警时间2019年3月18日23时02分,事故地点蕲春县蕲州镇沿江一级公路牛皮坳路段。此事故现场道路呈南北走向,南至武穴市,北至漕河镇,柏油沥青路面,路面全宽22米。当事人陈述,2019年3月18日,当事人费灿文驾驶鄂J×××××号牌小型轿车沿蕲州镇沿江一级公路自南往北行驶,23时许,行至蕲春县蕲州沿江一级公路牛皮坳出口路段时,因驾驶不慎致使车辆驶入道路左侧水塘内,造成一起一人受伤、一车受损及第三方蕲春县公路路政大队财产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调查认为,该事故属单方事故,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费灿文将受损车辆交付蕲春县明达轿车维修服务中心维修,双方于2019年3月19日签订车辆一次性包干修复协议,约定该事故车辆修理费为一次性包干价100000元,维修工期为协议签订后60个工作日维修完毕。蕲春县明达轿车维修服务中心出具有车辆材料清单及工时结算单和修理费发票102600元(含车辆救援服务费)。庭审时,费灿文自认,2018年事故发生前其坐他人车辆经过事故路段几次,但自己驾车是第一次经过,事发中午有饮酒行为。事发后交警对费灿文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其对检测结果10mg/100ml无异议。鄂J×××××号牌大众CC小型轿车系从郭培新手中购买,事故发生时交强险和其他商业险均已过期。 另查明,费灿文发生事故的路段黄冈市蕲州至刘佐一级公路由被告蕲春交通局对外招标建设。2015年3月18日,蕲春交通局为甲方与乙方被告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3月工商登记变更名称为江西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黄冈市蕲州至刘佐一级公路蕲春段扩建工程投资建设回购合同》,合同主要约定:“工程项目为黄冈市蕲州至刘佐一级公路蕲春段改扩建工程。蕲春交通局为甲方即回购方或称业主方,江西建工建安公司为乙方、投资建设方。该项目起于黄冈市蕲春县蕲州镇(黄黄高速公路与蕲州互通附近),与205省道平交,止于蕲州镇扎营港村。按全长12.35公里,设计速度8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24.5米的双向四车道一级公路标准建设。起始桩号:K9+000-K21+350。包括路基、路面、桥涵、排水、防护、绿化及交通安全设施等工程项目,以甲方提供的设计施工图纸为准。乙方负责本项目的工程建设管理,甲方具有指导、监督工程建设的权利。乙方作为投资建设联合体的主体单位(其合作单位为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交工验收通过之日为本项目全部移交之日,乙方应编制移交清单,将本项目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移交给甲方。甲乙双方全部履行完毕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后,乙方将项目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的一切权利移交给甲方。本项目工程移交结束,由甲方承担项目的管理及维护责任。本项目建设期内,乙方承担因自身原因引起的本项目融投资及建设引起的所有义务、经济与法律责任。乙方负责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治安、文明施工管理,建立安全生产保障制度,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措施,并对施工生产安全承担全部责任……”等条款。 2019年5月28日,黄冈市蕲州至刘佐一级公路蕲春段改扩建工程正式验收交付。交工验收证书载明的项目法人为蕲春交通局,设计单位为被告中南设计总院,监理单位为被告湖北博达监理公司,施工单位为被告江西建工集团。被告江西建工集团、江西建工建安公司共同在施工单位意见栏签署同意交工验收结论并分别加盖两公司印章。另,设计单位被告中南设计总院,监理单位被告湖北博达监理公司均同意验收结论,并分别签名盖章,业主方蕲春交通局亦同意验收结论,交工验收质量等级评定为合格。本案事故发生于蕲州至刘佐一级公路蕲春段改扩建工程正式交付验收前
判决结果
一、被告江西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赔偿原告费灿文损失31680元; 二、被告蕲春县交通运输局赔偿原告费灿文损失10560元; 三、驳回原告费灿文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赔偿款,限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6元,减半收取计1253元,由费灿文负担752元,江西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及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376元,蕲春县交通运输局负担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卫疆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小敏
判决日期
202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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