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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达建设集团(天长)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66万元
法定代表人:周福朝
联系方式:0550-7316855
注册时间:2008-10-30
公司地址:天长市恒福花苑12幢二楼
简介: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城市园林绿化贰级、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乙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环保工程施工(以上经营项目凭资质证书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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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远县教育体育局、恒达建设集团(天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皖03民终3036号         判决日期:2020-10-01         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怀远县教育体育局(以下简称怀远教体局)因与被上诉人恒达建设集团(天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达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9)皖0321民初5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怀远教体局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驳回恒达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2.诉讼费用由怀远教体局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判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2016年11月23日,怀远教体局发布招标公告,根据招标文件案涉项目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同时在招标文件发布后,怀远教体局作为发包方,还对招标文件中相关条款和工作量有疑问的投标人,给予一定时间的质疑期限。在此期间如果对工程量和价款有疑问、有偏差,根据招标文件10.8投标人对招标人发布的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应于招标控制价发布之日起5日内书面提出复核申请,由怀远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组织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核。在质疑期间没有提出,根据招标文件10.5,如果投标人在答疑截止前未对招标文件有关条款提出质疑,视为充分理解招标文件所有内容,一旦递交投标文件,则认为该投标人接受招标文件所有条款,视为对发包方即怀远教体局作出的合同总价款予以认可。恒达建设公司作为专业从事建设工程的公司,在做出投标前,应当对中标工程进行全面预先评估造价,衡量该工程招标合同价款、工程量清单与实际工程量是否一致,承包该工程后实际支出费用与发包支付的总价款是否有盈余。双方在2017年1月4日签订的合同中明确总价款为14580086.96元。恒达建设公司在中标后,施工过程中,钢筋工作量实际增加100多吨按照合同约定也应当包括在总价款之内,原审法院对额外增加钢筋工程价款626691.64元判决怀远教体局支付与双方合同约定不符。原审法院依据招标文件14.11.7.2约定,认可对误差钢筋量及相应工程价款予以调整,是对文件理解错误。该条款适用时间应当是在招标文件发布后,在质疑期向发包方提出,约定是可进行调整而不是必须调整。通过恒达建设公司提供的2017年2月27日向怀远教体局发出的需要调整合同价款通知函,可以看出已超过合同约定的质疑期间,造成误差的原因是恒达建设公司在签订合同前未尽到认真预算审核义务。故怀远教体局对超出合同价款部分不应承担给付责任。因此原审法院以等价有偿原则判决属适用法律错误。二、诉讼费用由恒达建设公司负担。 恒达建设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依法应予维持原判。1.不管按照建筑方面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还是建筑业的行业常识及行业惯例,都可以得出施工合同即便是总价合同,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并不是不可以调整,住建部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其中第9.6.2和9.3.1的规定,当工程量偏差超过15%的时候,应当进行价款调整,该规定与原审的证据三,招标文件14.11.7.2、14.11.7.1的规定是一致的,也是相互统一的。2.事实上怀远教体局代理单位怀远县第二实验小学对于涉案工程的工程量予以认可。钢筋的工程量即增加钢筋工程量151.492吨,偏差超过15%,调整价款为953451.46元。3.原审对于涉案工程量进行了第三方的鉴定,鉴定价款为620191.64元,对此恒达建设公司也认可。该增加工程量怀远教体局依法应当承担。 恒达建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怀远教体局支付其工程款953451.46元及利息损失(以953451.4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起诉之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怀远教体局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2016年11月23日,怀远教体局就怀远县第二实验小学教学楼和报告厅建设工程发布招标公告,招标范围及规模为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全部内容,怀远县第二实验小学1#、2#、3#、4#教学楼,地上5层框架结构,总建筑面积约10255㎡和报告厅(地上1层框架结构)建筑面积约200㎡。招标文件第14.11.7工程量偏差中,14.11.7.1本项目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即投标人所报投标总价为完成本项目招标文件、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要求的全部内容,合同履行期间,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出现偏差,发包人将不予合同价款调整,投标人应自行查勘现场,并充分考虑风险。14.11.7.2为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因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规定的工程量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后恒达建设公司中标上述工程。2017年1月4日,怀远教体局(发包人)与恒达建设公司(承包人)就第二实验小学教学楼和报告厅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工程承包范围为图纸范围内所有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开工日期为2017年1月4日,竣工日期为2017年7月31日,合同工期为210天,质量标准为合格,合同价款为14580086.96元等内容。该工程现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在施工期间,恒达建设公司向怀远教体局发出落款日期为2017年2月27日《关于调整合同价款的通知函》,告知怀远教体局,邀约邀请书1-4号楼钢材工程量清单560吨,实际工程量856.6吨,偏差50%。2017年3月2日,工程监理单位安徽淮海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及怀远县第二实验小学分别在工程联系单签字盖章。该联系单载明,1#、2#、3#、4#钢筋工程量偏差率超过15%,应调整增加工程量。2017年11月8日,原工程造价单位安徽盛康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康公司)向怀远教体局作出《情况说明》,内容为:我单位对二实小项目中1#、2#、3#、4#钢筋工程量疑问进行复核,结果如下:原清单钢筋工程量为559.44吨,现重新复核后钢筋工程量为710.932吨,相差151.492吨。 2017年11月27日,恒达建设公司向怀远教体局发出《申请办理钢筋偏差确认事宜》函件,说明1#-4#教学楼原钢筋工程量为559.44吨,实际工程量为710.932吨,偏差超出规定值15%,应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要求怀远教体局给予确认。怀远教体局于2018年2月13日回复:本项目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即投标人所报投标总价为完成本项目招标文件、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要求的全部内容。根据招标文件第10.5条,对恒达建设公司提出进行合同价款调整的要求不予认可。2017年11月16日,恒达建设公司编制工程结算书时,列明1#-4#教学楼增加钢筋造价为953451.46元。2018年3月,经怀远县审计局委托安徽人和项目管理公司审计,确认怀远县第二实验小学教学楼和报告厅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为15332507.06元,对1#-4#教学楼误差钢筋工程量及相应工程价款953451.46元未予审计确认,施工单位对此持保留意见。本次审理期间,经征得双方同意,本院委托安徽人和项目管理公司对原告主张的增加工程量价款进行审核,确认为620191.64元,原告先行支付鉴定费13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怀远教体局与恒达建设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经过招投标程序签订,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本案争议在于恒达建设公司主张的怀远县第二实验小学1#-4#教学楼误差钢筋量及相应工程价款应否予以调整。对此,根据盛康公司向怀远教体局作出《情况说明》,可以看出清单钢筋工程量误差151.492吨系工程造价单位漏算所致,且该误差量超过15%。钢筋误差量也得到建设单位怀远县第二小学及监理单位的确认。根据招标文件14.11.7.2“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因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规定的工程量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的规定,误差钢筋量及相应工程价款应予以调整。同时,根据法律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原则,恒达建设公司已实际完成施工工程,怀远教体局应支付相应工程款。恒达建设公司主张误差钢筋工程量及相应工程价款953451.46元,经审核为620191.64元。对恒达建设公司主张支付其工程款中的620191.64元予以认定。恒达建设公司同时主张怀远教体局支付利息,对此,造成误差的原因,包括承包建设单位即恒达建设公司在投标中未尽认真审核义务。因而,对恒达建设公司主张怀远教体局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为确认工程价款,恒达建设公司先行支付的鉴定费13000元,由双方各负担650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一、怀远教体局向恒达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鉴定费626691.64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二、驳回恒达建设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336元,由恒达建设公司负担3336元,怀远教体局负担10000元。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67元,由怀远县教育体育局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潘伟荣 审判员王胜法 审判员张志荣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高宫晶洁 书记员梅若凡
判决日期
202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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