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松申请湖南林森建筑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财产保全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案号:(2020)湘1027执保47号
判决日期:2020-09-30
法院: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执行的彭松与江佑颜、湖南林森建筑有限公司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根据桂东县人民法院(2020)湘1027民初437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通过最高院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南林森建筑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南湖支行账户内存款94546.96元。据此,本案保全完毕。予以结案。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和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冻结、查封、扣押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申请,造成冻结、查封、扣押财产被转移的,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判决日期
2020-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