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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房南方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子山
联系方式:0755-23719187
注册时间:2012-02-23
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宝安中心区兴华路南侧龙光世纪大厦2栋18层
简介:
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兴办实业(具体投资项目另行审批),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在合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新型环保节能材料的开发,照明节能减排技术的开发,经济信息咨询,建筑工程,经营进出口业务;有色金属、铁矿石的销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以上均不含证券、期货、保险及金融业务,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前置审批和禁止的项目),许可经营项目是:煤炭、海鲜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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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以广、中新房南方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粤0306民初13893号         判决日期:2020-09-30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梁以广与被告中新房南方集团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被告破产清算管理人核定被告因不及时支付本人劳动薪酬至劳动关系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应支付本人双倍经济赔偿金;2.被告破产清算管理人核定被告因不及时支付本人劳动薪酬,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加付本人未付劳动薪酬的50%赔偿金。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释明,原告变更被告主体为中新房南方集团有限公司,变更案由为破产债权确权纠纷。原告据此变更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薪酬2018年5月至2018年11月工资56457.87元;2.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双倍经济补偿金95000元;3.要求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018年1月至2018年11月)104500元;4.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未缴社会保险(2018年10月至2018年11月)4791.6元;5.要求被告支付未缴公积金(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4000元;6、要求被告支付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加付赔偿金所欠工资的总额56457.87元的50%为28828.94元;以上金额合计292978.41元。 事实与理由:原告自2014年5月16日入职被告处任财务主管一职,劳动合同签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发放劳动薪酬至2018年4月,自2018年5月起一直未发放劳动薪酬,经原告多次催付未果。2018年11月28日原告向新安劳动所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动薪酬和赔偿金等。2018年12月18日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2019年3月8日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深宝劳人仲(新安)定【2019】13号决定,由于人民法院已受理被告的破产清算一案(【2018】粤0306破申24号),据此裁定撤销原告的劳动仲裁。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破4号公告,指定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为被告破产清算的管理人,2019年3月14日原告收到破产清算管理人对原告向被告追讨的劳动薪酬和赔偿金等中的第2条和第4条赔偿有异议,破产清算管理人认为被告没有主动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合同,所以认为原告不应该追讨双倍赔偿,第2条赔偿不成立,只认可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向被告追讨经济补偿;第4条赔偿不成立是破产清算管理人认为劳动行政部门未曾责令限期支付而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破产清算管理人初步审核金额与原告向被告追讨金额相差88260.22元。 被告辩称,原告称被告欠薪达7个月且经其本人多次催讨。但破产管理人在接管的材料中未见原告催讨工资的证据,且原告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也只是显示在2018年11月26日,即原告申请劳动仲裁前两天在微信群里催讨过一次,无证据证明原告多次催讨。即使原告有催讨的行为,也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和第八十七条。被告对原告变更的事项没有异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4年5月16日入职被告处任财务主管一职,劳动合同期限至2017年12月31日期满。2018年1月1日以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继续在被告处工作。原告每月税后工资8065.41元,固定工资9500元,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至2018年4月。2018年11月28原告因不满被告拖欠工资等,向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仲裁请求:1.拖欠薪酬(自2018年5月至2018年11月)56457.87元;2.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双倍经济赔偿95000元;3.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自2018年1月至2018年11月)104500元;4.违反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加付赔偿金28228.94元;5.未缴社会保险(10月至11月)3361.68元;6.未缴公积金(7月至11月)4000元。以上金额合计:291548.49元。仲裁结果:撤销案件深宝劳人仲(新安)案[2018]1548号。 本院另查明:2018年8月,被告的债权人金牛区泉金钢材经营部以被告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9日裁定受理,并指定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原告对被告管理人核定的职工债权提出异议,管理人对债权进行复核后原告仍有异议,故向本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一、确认被告中新房南方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梁以广2018年5月至2018年11月工资56457.87元; 二、确认被告中新房南方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梁以广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7500元; 三、确认被告中新房南方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梁以广2018年1月至2018年11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04500元; 四、驳回原告梁以广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47元,由于原告变更案由,尚未预交受理费,应予补交,原告承担822元,被告承担20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周小宁(兼) 书记员廖苑玲
判决日期
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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