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筠、广州新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粤01民申313号
判决日期:2020-09-30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彭筠因与被申请人广州新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公司)、一审第三人广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燃气集团)、中石化江汉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汉公司)、广东海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外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6民初230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再审申请人彭筠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酌情将违约金标准调低属于适用法律有误,同类案件经二审法院已经改判为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基于同案同判的原则,本案应予以改判。二、被申请人未取得公共服务单位出具的永久供气证明文件,不应视为交付。三、被申请人骗取申请人收楼的违法行为不应视为交付房屋,应承担违约责任。四、被申请人存在故意欺诈、隐瞒、造假行为,非常恶劣,应承担更重的责任。综上,请求:撤销(2018)粤0106民初23053号民事判决,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彭筠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黄钜
审判员袁国生
审判员陈少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胡星
判决日期
2020-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