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海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鄂10民终1114号
判决日期:2020-09-30
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湖北海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19)鄂1002民初1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湖北海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万韶颖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治邦,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云翔到庭参加诉讼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证明荆州市工商局于2017年4月对案涉款项问题在移动公司进行过协商调解,2015年至2018年间,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工作人员肖瞳瞳的电子邮箱发送过材料一直要求解决案涉款项问题
判决结果
一、撤销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19)鄂1002民初143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重审
合议庭
审判长陈时中
审判员谢成勇
审判员全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辰宇
书记员程瀛
判决日期
2020-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