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美的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王超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鲁04执52号
判决日期:2020-09-30
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东美的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4民初5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被告王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美的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8万元;二、驳回原告广东美的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中,本院对本案被执行人王超的财产情况进行了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查封了被执行人王超名下位于山东省滕州市南沙河镇南池村(证号为:191500073)房产一宗,因该房产坐落土地为农村集体所有,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查询结果并书面申请终结对王超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王超限制高消费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2018)鲁04民初5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张洪光
审判员李政远
审判员李帅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孙潇
判决日期
2020-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