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滦区盛鑫砂石料销售部、承德路桥建设总公司申请保全案件其他裁定书
案号:(2020)冀0802财保126号
判决日期:2020-09-30
法院: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非诉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且已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2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王淑双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土菥
判决日期
2020-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