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路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德县北方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冀0821财保82号
判决日期:2020-09-30
法院:承德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承德路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承德县北方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以3804656.00元为限。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将被申请人承德县北方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以3804656.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承德路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唐珊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岚
判决日期
2020-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