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细柳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嘉猷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陕0118民初4823号
判决日期:2020-09-30
法院: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西安市长安区细柳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嘉猷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
原告西安市长安区细柳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340344元,并支付从工程交付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按照年6%承担迟延付款利息;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06年4月13日,我公司与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华府门第工程》发包给我公司,具体内容详见合同。2009年11月竣工,但被告一直拖延不决算,直到2014年8月5日才决算,工程造价48202751.61元,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仅支付工程款45862407.61元,尚欠工程款2340344.61元。另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一》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被告应承担从工程交付之日起至付清之日的迟延付款利息,利息按照年6%。我公司认为合法债权应当依法保护,被告拖欠工程款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未按约定属于违约行为,我公司多次催要无果,迫使我公司向法院起诉,恳请法院依法判准我公司请求为盼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被告陕西嘉猷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申请人于2019年10月31日收到你院已受理的西安市长安区细柳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传票、诉状等资料,现我公司依据事实及合同提出管辖权异议。本案案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施工行为地为西安市高新区XX镇,属于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因此,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
驳回被告陕西嘉猷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高军社
人民陪审员韩飞营
人民陪审员任月芳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马晓雅
判决日期
2020-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