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至美环保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山市美斯特实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案号:(2020)粤1973财保2098号
判决日期:2020-09-30
法院: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东莞市至美环保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买卖合同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现向法院申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山市美斯特实业有限公司价值975821.79元的财产,并由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供保单保函作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山市美斯特实业有限公司价值975821.79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账户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从实际保全之日开始计算。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财产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否则期满后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申请人损失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东莞市至美环保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曾昭串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尹晓婷
判决日期
2020-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