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俊华与额济纳旗巴彦陶来苏木人民政府、额济纳旗巴彦陶来苏木昂格茨音陶来嘎查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内29民终193号
判决日期:2020-09-30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郭俊华因与被上诉人额济纳旗巴彦陶来苏木人民政府、额济纳旗巴彦陶来苏木昂格茨音陶来嘎查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法院(2019)内2923民初8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俊华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与嘎查另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判决结果
准许郭俊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050元,减半收取4525元,由上诉人郭俊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范海锋
审判员任丽
审判员高萱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鲍扬
判决日期
2020-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