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深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陕0113财保598号
判决日期:2020-09-30
法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浙江深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浙江深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2020)陕0113民初1020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2442350.57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名下价值2442350.57元的其他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后本院对被申请人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2442350.57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名下价值2442350.57元的其他财产。采取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的金额总和以2442350.57元为上限。现申请人浙江深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2442350.57元的冻结或价值2442350.57元的其他财产所采取的查封、扣押措施。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浙江深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郑彤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许丹彤
判决日期
2020-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