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和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光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苏1324财保162号
判决日期:2020-09-30
法院: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江苏通和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光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昆山支行XXX中的存款1000000元及在昆山农村商业银行XXX中的存款2650000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光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昆山支行XXX中的存款1000000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光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昆山农村商业银行XXX中的存款265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高聚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付艳
书记员孙小恒
判决日期
2020-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