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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融辉置业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宋燚
联系方式:0513-81208788
注册时间:2006-05-30
公司地址:海门市东灶港镇发展大道8号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房地产开发(凭资质证经营);销售自行开发商品房;自有房产的物业管理;停车场服务;建筑材料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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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德兵与曹新忠、顾洪彦、海门市融辉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8)苏06执复34号         判决日期:2020-09-30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海门市融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辉置业公司)不服海门市人民法院(2017)苏0684执异10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海门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门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缪德兵与被执行人曹新忠、顾洪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公开拍卖海门市××街道××城××幢××室房产(施工编号为××幢,公安编号为××幢)。 海门法院查明,缪德兵与曹新忠、顾洪彦、南通路易威登生态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易威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受理,于同年7月25日作出(2016)苏0684民初675号民事判决,判令:“一、曹新忠、顾洪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缪德兵支付货款人民币1782449元,并承担自2016年2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人民币1782449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所得的逾期付款损失。被告曹新忠、顾洪彦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缪德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曹新忠、顾洪彦未自觉履行,缪德兵向该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该院作出(2016)苏0684执2304号之一执行裁定,将被执行人曹新忠、顾洪彦购买的海门市××街道××城××幢××室房产(施工编号为××幢,公安编号为××幢),依法于2017年10月4日10时至2017年10月5日10时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买受人江萍以人民币151.84万元的最高价竞得。2017年11月10日,该院作出(2016)苏0684执2304号之二执行裁定:“被执行人曹新忠、顾洪彦购买的海门市××街道××城××幢××室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江萍所有,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江萍时起所有权转移。二、买受人江萍可持本裁定书到房产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的登记手续。”融辉置业公司遂提出异议。 另查明,2010年4月2日,融辉置业公司与曹新忠、顾洪彦订立了合同编号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买受人曹新忠、顾洪彦购买了出卖人融辉置业公司的海门市××街道××城××幢××室房产,建筑面积为204.98平方米,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5598元,总金额1147478.04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署当日,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按揭首付款人民币239885元,余款91万元办理按揭手续。合同还约定2010年5月2日交付该商品房。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曹新忠、顾洪彦与中国建设银行海门支行签订了《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由融辉置业公司提供了担保。2017年4月28日,曹新忠、顾洪彦未按约还款,融辉置业公司提起诉讼,向曹新忠、顾洪彦追偿代付的贷款。海门法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同年10月11日,融辉置业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归还案涉房屋,案件尚在审理中。 海门法院认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期限应当是在执行过程中,即执行程序开始之后、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本案中,案涉房屋已于2017年10月5日拍卖成交,同年11月10日裁定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异议人于2017年12月4日提出书面异议,其提出异议申请已经超过了法定的期限,对于其异议申请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予以驳回。遂裁定驳回异议人融辉置业公司的异议请求。 融辉置业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海门法院苏0684执异100号执行裁定,依法解除并终止对××城第××幢××单元××号房屋的查封及执行程序。理由是:1、案涉执行程序尚未终结,申请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尚在期限内。2、房屋所有权系复议申请人所有,法院只能预查封,无权直接执行拍卖。3、复议申请人对房屋有解除权,法院在未排除该权利的情况下,无权直接执行拍卖。 本院查明,原审认定事实属实,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海门法院于2017年11月10日作出(2016)苏0684执230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于2017年12月11日送达给海门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协助执行通知内容为:“一、先将曹新忠、顾洪彦购买的海门市××街道××城××幢××室房产强制登记在曹新忠、顾洪彦名下,登记产权发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江萍承担,产权证由江萍领取。二、将海门市××街道××城××幢××室房产的所有权转移至买受人江萍名下。”
判决结果
一、撤销海门法院(2017)苏0684执异100号执行裁定; 二、发回海门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金建飞 审判员刘瑜 审判员陈新源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陈炜
判决日期
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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