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与江门市碧海银湖房地产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案号:(2020)粤0705财保44号
判决日期:2020-09-30
法院: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广东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总值人民币14208634.31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广东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在人民币14208634.31元价值范围内,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门市碧海银湖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福明员冯豪德
合议庭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吴子媚
书记福明员廖雪珍
判决日期
2020-09-30